首页 理论教育 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保险实务

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保险实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货物。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包括海上、 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 动态和静态风险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对下列原因所致的货物损失不负责赔偿。⑤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保险实务

1.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可保风险导致损失的保险。 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 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 都要经过相应的运输过程, 即只有通过相应的运输过程才能将货物由卖方交到买方手中, 而在装卸、 运输过程中,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会对货物的安全构成威胁, 并极易导致货主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运输中的货物提供保险显得十分重要, 这不仅能够保障货主的经济利益, 而且有利于商品交易和运输业的正常发展。

国际上货物运输保险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保险。 在我国, 货物运输保险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2.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1) 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货物。

(2) 保险合同具有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可以随着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 无须通知保险人, 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 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的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 而是保单持有人。

(3) 承保风险具有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包括海上、 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 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4) 承保价值具有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着价格差异, 因此,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5) 保险期限具有航程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 以“仓至仓条款” 确定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限的依据。 因此, 《保险法》 和《海商法》 规定, 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6) 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 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 也没有任何隐瞒, 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 保险标的已经灭失, 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 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2 类。

(1) 基本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 水渍险和一切险3 种。

平安险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①运输途中因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遭受搁浅、 触礁、 沉没、 互撞、 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 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后, 货物又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装卸或转运时,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抢救保护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 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其中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在平安险的各项责任的基础上,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 雷电、 海啸、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损失(即平安险+5 种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 还包括“外来原因” 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即水渍险+11 种一般附加险)。

(2) 附加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3 种。

一般附加险亦称“普通附加险”, 承保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一般附加险有以下11 种。

偷窃、 提货不着险。

②淡水雨淋险。

③短量险。

④混杂、 玷污险。

⑤渗漏险。

⑥碰损、 破碎险。

⑦串味险。

⑧受潮受热险。

⑨钩损险。

⑩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承保的货物损失原因往往同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联。 我国现行的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以下6 种。

①交货不到险。

②进口关税险。

③舱面险。

④拒收险。

⑤黄曲霉(毒) 素险。

⑥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 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特殊附加脸主要包括以下2 种。(www.xing528.com)

战争险。

②罢工险。

(3) 除外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对下列原因所致的货物损失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 本质缺陷、 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 保险期限。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是从货物运离保单载明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至运抵保单载明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

(5) 保险金额。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定值保险, 在确定保险金额之前必须先确定保险价值。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价值是按订立合同时货物起运地的发票价格加上运输费用及保费的总和, 即按货物的到岸价格估算, 习惯上允许附加一定的预期利润, 因此, 一般按到岸价格的110%来确定保险金额。

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凡国内货物运输无论是经铁路、 水路、 公路和空运均可成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所承保的货物主要指商品性质的贸易货物, 不包括蔬菜、 水果、 活牲畜、 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根据我国国内货运险条款规定: 金银、 珠宝、 钻石、 玉器、 首饰、 古币、 古玩、 古书、 古画、 邮票、艺术品、 稀有多发等贵重财物, 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 并在保险单(凭证) 上载明, 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按运输工具的不同可分为4 类: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水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航行水域包括沿海和人海河流以及国内江、 河、 湖、 川等;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利用火车运输的货物;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通过公路运输的物资;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专门承保航空运输的货物, 其责任范围除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外, 还包括雨淋、 渗漏、 破碎、 偷盗或提货不着等危险。

(1)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我国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国内水路、 陆路货运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而遭受损失, 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①因火灾、 爆炸、 雷电、 冰雹暴风暴雨、 洪水、 地震、 海啸、 地陷、 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②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 搁浅、 触礁、 倾覆、 沉没、 出轨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③在装货、 卸货或转载时, 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④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⑤在发生上述灾害、 事故时, 因纷乱而造成的货物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而合理的费用。

国内水路、 陆路货运综合险, 保险人除了要承担基本险责任外, 还要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①因受震动、 碰撞、 挤压而造成破碎、 弯曲、 凹瘪、 折断、 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②液体货物因受震动、 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 损坏而渗漏的损失, 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③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④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2)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①战争或军事行为。

②核事件或核爆炸

③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致的损失。

④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⑤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3)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为: 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 至抵达该保险凭证上该货物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的标志是: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了保险凭证, 以及被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否则保险责任不能生效。

关于保险责任的终止, 在实务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这时保险责任最多可延长至从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 后起算的15 天。

②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被保险人或其收货人提取部分货物, 对此, 保险人对其余未提货物也只承担15 天的责任。

③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的15 天内, 被保险人或其收货人不是将货物提取放入自己的仓库或储存处所, 保险期限到货物就地直接发运其他单位或再转运其他单位时终止。

(4) 国内水路、 陆路货运险的保险金额。 国内水路、 陆路货运险的保险金额采取定值的方法加以确定并载明于保单, 以此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给予补偿的最高限额。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按货价加运杂费、 保险费计算确定。

(5)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制定要考虑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 运输途程、 货物的性质、 保险险别等因素。

(6) 国内水路、 陆路货运险的赔偿处理。 在国内水路、 陆路货运险的赔偿处理时, 应针对足额和不足额保险情况分别理算赔款。

①对于足额保险, 即被保险人是按起运地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或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或按目的地市价(目的地的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 即目的地销售价) 投保的, 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但最高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②对于不足额保险, 保险人在赔偿货物损失金额和支付施救费用时, 要按保险金额与起运地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和施救费用的赔偿应分别计算, 但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残值则归被保险人, 并从赔偿中扣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