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及其构成条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是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死亡或残废时, 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其派生责任包括因意外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用给付、 误工给付等。 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首先,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 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其次,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首先, 被保险人发生了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生理死亡; 二是宣告死亡, 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废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其次, 被保险人的死亡、 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在责任期限内死亡, 则构成保险责任, 但是,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的, 通常规定超过一定期限(如3 个月或6 个月) 时, 视同被保险人死亡,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 则应将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在责任期限内治疗结束的, 按治疗结束时确定的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在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照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上的情况确定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 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 保险期限内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 并且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但并不必然构成保险责任。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 才构成保险责任,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意外伤害是死亡、 残废的直接原因。 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 构成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②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当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 但运用近因原则推定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近因时, 构成了保险责任。(www.xing528.com)
当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原有疾病发作而致其死亡或残废时, 则构成了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这时, 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 而是比照身体健康的人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处理。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
(1)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其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数给付保险金。
(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废时,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给付比率两个因素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给付比率
需要说明的是,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 保险金额既是每次事故的给付最高金额, 也是保险期限内累计给付最高限额。 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 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额的100%后,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如果在给付死亡保险金之前, 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 则应当从死亡保险金中扣除已支付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时,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疾程度给付比率之和的乘积计算残疾保险金, 如果各部位残疾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100%, 则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 则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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