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代位追偿原则:解决灾害损失中重复赔偿问题

代位追偿原则:解决灾害损失中重复赔偿问题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 便产生了代位追偿原则。可见, 代位追偿原则的规定,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灾害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 同时使肇事者承担其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例如,在船舶保险中, 保险船舶与另一船舶相撞, 双方各负50%的责任, 若该保险船舶损失200万元, 则该被保险人只有向对方船东要求赔偿100 万元的权利, 保险人获得的代位追偿权益也不能超过100 万元。

代位追偿原则:解决灾害损失中重复赔偿问题

1.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 即取代别人的某种位置。 保险的代位, 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向责任方追偿。

代位原则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 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失, 或者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 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或对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遭受损失, 而该事故又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 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 则一方面, 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 向保险人要求赔款, 这是由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 另一方面, 被保险人可以受害人身份依法向责任方(第三者) 要求赔偿, 这是基于法律而产生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两种权利都符合法律规定, 并受法律保护。 在这两种权利依法并存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 从而获得双重利益, 这违反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 便产生了代位追偿原则。 可见, 代位追偿原则的规定,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灾害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 同时使肇事者承担其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

同样, 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 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后, 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标的残值的额外利益。

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2.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 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予以赔偿后, 应当在赔款金额限度内, 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遭受损失。 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如果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但不属于保险责任, 那么被保险人只能向责任方要求赔偿, 而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也就谈不上代位追偿。

②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所致。 只有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 受害人(即被保险人) 才有权利向第三者(即责任方) 要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偿后将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 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而不是由第三者过失、 疏忽或故意行为所致, 那么就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保险人只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经济赔偿义务。

③保险人的先行赔偿。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 保险人承认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请求并履行全部赔款义务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即保险人的先行赔款是其取得代位追偿权的先决条件。

(2)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追偿权的限度。 被保险人转移追偿权, 是有一定限度的,他只转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对不属于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损失, 被保险人应保留其赔偿请求权。 《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限。 首先,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可以享有的权益。 例如,在船舶保险中, 保险船舶与另一船舶相撞, 双方各负50%的责任, 若该保险船舶损失200万元, 则该被保险人只有向对方船东要求赔偿100 万元的权利, 保险人获得的代位追偿权益也不能超过100 万元。 其次,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获得的利益, 通常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得到的赔款。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追偿的金额小于或等于其赔款金额, 则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如果高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则应将超过的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4)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保险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代位追偿权: 一是法定方式, 即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责任时即可取得代位追偿权; 二是“权益转让书”方式, 即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后才取得代位追偿权。 《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我国保险人是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代位追偿权的。 但在保险实践中,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用以确认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时间和向第三者追偿的最高金额。”

(5) 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代位追偿权, 是随着保险人实际支付赔款后出现的, 是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就侵犯了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人有权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保证代位追偿权的顺利实现,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履行某些义务, 归纳起来有两点。

①根据被保险人所获取的经济赔偿, 要求其履行帮助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得到经济赔偿, 应当依法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追偿。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www.xing528.com)

②保险人为了追偿顺利, 可向执法部门申请, 限制被保险人做出有损于保险人追偿权利实现的行为。

(6)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 可以是法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 对代位追偿的对象, 许多国家都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 《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7) 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医疗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 代位追偿原则只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在医疗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中, 如果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同时可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能以给付保险金为由, 向肇事方行使代位追偿, 而肇事方也不能因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而不承担过失责任。 《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后, 依法取得对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1) 物上代位的产生。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处理。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灭失的程度, 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或者为防止实际全损发生而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修理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将超过修复后的价值, 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 即还有残值, 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 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利益。

(2)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 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标的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

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

①委付的条件。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 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 所以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第二,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按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 向保险人或其授权的经纪人提出委付申请。 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 委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 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的, 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按部分损失处理。

第三,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具有不可分割性, 不能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进行委付, 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如果允许委付附带任何条件, 将会增加保险合同双方关系的复杂性, 并可能引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第五,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申请, 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在保险实务中, 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之前应从被保险人处取得权益转让书。

②委付的效力。 首先, 委付不得撤回。 委付一经成立, 便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委付成立后,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不能撤销。 其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 不仅获得了因该标的而产生的权益; 同时, 也要承担与该标的相关的民事责任, 因此, 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必须慎重。

(3)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可能会由于保险标的保障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足额保险中,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后, 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因此,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其所支付的赔偿金额, 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如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 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 而在不足额保险中, 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割性, 保险人在依法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后, 通常将其折价给被保险人, 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

《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 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