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虽然是财产保险(广义) 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在保险实务中还存在着一些保险人的赔款有可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情况, 就构成了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时, 不论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多少,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价值赔偿, 无须再进行估价。
在定值保险中,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其中, 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运输中的货物保险价值为1 200 万元, 保险金额为1 200 万元, 货物出险全损, 损失当时货物的实际价值为1 100 万元, 但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1 200 万元。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部分损失, 则按损失程度赔偿, 其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上例中的货物发生部分损失, 损失当时货物的实际价值为1 100 万元, 残值为220万元, 则:
损失程度= (1 100 -220) ÷1 100 ×100% =80%
保险赔偿金额=1 200 ×80% =960 (万元)(www.xing528.com)
定值保险一般适用于运输货物保险以及那些难以估价的名画、 古董等艺术品类的财产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在重置价值保险情况下, 发生损失时, 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 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3.施救费用的赔偿
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其赔偿数额在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因此, 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总和可能超过保险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比例分摊赔偿方式计算赔款, 费用的赔偿应采取相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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