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造成保险标的致损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 因此, 对于近因的判定及运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断
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 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 只需确认该原因是否是保险责任事故, 便可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与给付责任。 例如,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雨淋而受损, 如果只投了水渍险,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在水渍险基础上加保了淡水雨淋险, 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连续致损近因的判断
如果保险标的致损是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险事故, 各事故依次发生且它们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连续不断, 直至最后损害结果的产生, 则最先发生的危险事故是损害的近因, 其后发生的危险事故均为远因。 在此情况下, 无须对照其后的危险事故是否是保险责任, 只要认定最先发生的事故是否是保险责任事故, 便可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 地震倾覆了煤油炉, 溅出的油遇到燃烧的炉芯使房屋起火, 热辐射燃着了第二座房屋, 火花与燃屑随风而飘, 燃着了第三座房屋……最后, 大火殃及距第一起火点500 米以外的一座建筑物, 则引起最后一座建筑物起火的近因是地震, 而地震属于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此, 保险人不承担该建筑物的损失。
3.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断(www.xing528.com)
有些情况下, 保险标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关的因素同时发生所致。 例如,火灾发生在风暴过程中, 并造成了损失; 骚乱过程中发生了火灾, 火灾及骚乱者趁势纵火均造成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处理赔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险事故都是保险责任, 或都不是保险责任, 则无须追究致损的近因, 便可决定保险人完全承担或完全不承担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前例中火灾和风暴同时发生, 且彼此互相独立, 由于火灾和风暴都是保险责任事故, 所以所有的损失都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如果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险事故兼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则应以“直接有效、 起决定作用” 为判断标准分析近因。 如果近因是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如果近因不是保险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无法判定近因或各个危险事故在致损过程中作用均衡时, 便应进一步勘查损失可否按成因进行划分; 如果能区分开, 保险人仅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害的赔偿或给付; 如果不能区分开,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因为这里涉及了除外责任。 前例中, 火灾与暴乱同时发生造成了损失, 火灾是保险责任, 暴乱是除外责任, 由于无法区分哪些损失是由火灾引起, 哪些损失是由暴乱造成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断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是指在一连串发生的危险事故中, 若有一种新的独立因素介入, 使原有的前因后果关系中断并导致损失, 则新介入的因素是近因; 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人就承担赔付责任; 反之, 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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