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 包括违反告知和破坏保证两方面。
(1) 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 会不同程度地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 各国都以法律形式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 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 第十六条规定: “如果投保人隐瞒重大事实,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法律后果是: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保险人不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 第十六条规定: “如果投保人因过失而未如实告知重大事实,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其法律后果是: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对于人身保险, 《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③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方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其法律后果是: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④发生保险事故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⑤投保方伪造事实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伪造事实的行为包括: 捏造保险事故;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夸大事故损失。 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个。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www.xing528.com)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已生效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退还现金价值外, 也不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必须在可抗辩期内, 这是因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是保险人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权利。 但是保险人的这种权利不是永久的, 而要受“不可抗辩条款” 的限制。 该条款规定, 在保险人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后,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事故时仍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 不信守合同约定的允诺或担保的行为, 均属于违反保证。 例如, 火灾保险的被保险人承诺绝不在房屋内放置易燃物品, 但却将房屋用作汽油仓库, 这就违反了保证。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违反了保证, 其法律后果是: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已生效两年以上的人寿保险合同除外);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 在某种情况下,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 例如, 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外出时必须锁门” 的保证条款, 如果某被保险人在一次外出时违反该保证而引发了保险事故, 则保险人可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 但并不解除合同。
2.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 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 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 则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保险人不履行及时赔付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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