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同, 其保险利益的来源或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 死亡、 疾病或残废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 因此,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 人身关系。 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 因此, 具有保险利益。 人们可以为自己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但必须身体健康并符合有关的年龄限制条件)。
(2) 亲属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由于具有婚姻、 血缘、 抚养或赡养关系而产生了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①投保人对其配偶、 子女、 父母具有保险利益。 一般认为, 夫妻双方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 的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此, 他们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②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3) 雇佣关系。 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本职工作时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因此, 具有保险利益。
(4) 合同、 债权债务或财产管理关系。 由于这三种关系的存在, 合同中的权利人对义务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 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的生命、 身体产生某种利害关系, 因此,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 例如,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给付请求权, 债务人的生存、 安危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 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 本人; (二) 配偶、 子女、 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www.xing528.com)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 财产所有权。 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 财产经营权、 使用权、 占有权。 财产本身虽不为其所有, 但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 使用权或占有权而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 财产的经营者、 使用者及占有者对其经营、 使用或暂时占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 租车人对所承租的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汽车修理厂对其所承揽维修的汽车具有保险利益; 依照租约享有利益的房屋承租人, 对租用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3) 财产抵押权、 留置权。 在抵押关系中, 债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债务人抵押的财产有利害关系, 对该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在留置关系中, 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债权人, 债权人在债务清偿之前有权留置合法占有的财产, 直到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再返还。 当债务人不能如约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变卖留置物, 并从中优先受偿, 所以, 债权人对其合法留置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 受托权、 保管权和运输权。 财产委托给某人保管时, 受托人或保管人对该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 因此, 对该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 旅店对旅客委托其保管的行李具有保险利益; 仓储公司对受托存储的物品具有保险利益。 船长或承运人对在运货物的安全负有责任, 具有保险利益。
(5) 收益权。 人们对可估测的合理的运费、 租金、 收获、 利润等的享有权是预期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 例如, 承运人对抵达目的港可获得的运费、 果农对自己种植果树的未来收成、 企业对自己未来的经营利润等都存在相应的保险利益。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方对其潜在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 汽车驾驶员因疏忽、 过失导致车祸, 使第三者财损人亡, 则其必须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驾驶员对可能的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 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责任具有保险利益等。
4.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们的信用行为。 在经济合同中, 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其应尽义务, 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 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 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因进口商不履约而使其遭受经济损失时,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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