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 也称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其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 当保险标的完好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也存在; 当保险标的因事故而致损害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例如, 某人拥有一幢房屋, 当房屋安全时, 他可以居住或也可以出租、 出售房屋而获得利益; 如果房屋因故损毁, 他就无法居住, 更无法将其出租或出售, 经济上就会受到损失, 因此, 该人对他所拥有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那些不会因房屋被损毁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则对该房屋没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的确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https://www.xing528.com)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一般而言, 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 例如, 只有当人们对某项财产依法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 占有权、 收益权等权益或依合法有效的合同而负有安全责任时, 才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通过盗窃、 诈骗、 贪污等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称为现有利益, 是指事实上或客观上已经享有的经济利益, 如已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能够确定的利益称为期待利益, 是指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期待利益必须是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的, 而不是主观臆断或凭空想象的利益, 如企业合理合法的预期利润、 租金和运费等。 投保人可以为现有利益投保, 也可以为期待利益投保, 但是, 在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现有利益, 即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已经确定的利害关系, 如亲属关系和雇佣关系等。
(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用货币来计算、 衡量和估价的利益。 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丧失的是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需要得到补偿, 因此,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并且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计算, 能够被客观所承认且数额合理, 否则就难以确定应予补偿的标准。 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大小的利益不是保险利益, 如精神创伤等。 但是, 对于一些古董、 名人字画等, 虽为无价之宝, 却可以通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其价值来确定保险利益。 人的生命无价, 难以用货币来衡量, 也可以约定一个金额确定保险利益; 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则是可以计算的, 保险利益的大小以其债权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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