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 互谅、 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 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 友好磋商, 消除纠纷, 求大同存小异, 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费用, 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 增进彼此的了解, 强化了双方互相信任, 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 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仲裁作出的裁决, 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 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 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 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的制度, 即裁决书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 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予受理, 除非当事人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
3.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 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 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并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在我国, 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规范畴。 与仲裁发生不同,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 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即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 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 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一经终审判决, 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执行, 否则, 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 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解决。(www.xing528.com)
★扩展阅读2 -11
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保险争议属于经济合同纠纷, 对其进行仲裁或诉讼在形式上有类似之处, 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仲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 若争议发生后, 如果通过协商或调解仍达不成协议, 则双方自愿提交仲裁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仲裁协议, 而事后又对仲裁协议达不成共识, 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他方进行仲裁。 任何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接受仲裁时也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予以受理。 因此仲裁属于双方行为。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 没有法定的管辖权, 不像法官那样严格执行法规, 而更多的是考虑保险的商业习惯, 因此, 对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来说, 仲裁比诉讼更加灵活和自由而且比较及时, 对双方的商业关系和信誉的影响也较小。
诉讼属于单方行为, 其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诉讼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 传唤对方出庭, 而另一方必须应诉。 诉讼是一种官方的强制性行为或做法, 其判决可以公布于众, 对败方非常不利, 无疑会损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感情, 从而影响未来的商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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