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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实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应当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车辆受损, 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崔某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38 296 元。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 在适用法律时, 必须遵守司法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对保险条款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实务

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 前后解释应一致, 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 意图解释原则, 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 条款用词不准确和混乱模糊的情形, 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 订约时的背景和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 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 应遵循此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 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 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 不能随意滥用。 此外, 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 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 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 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显然是不公平的。

(4) 批注优于正文, 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 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 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 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 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 遵循批注优于正文、 后批优于先批、 书写优于打印、 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 补充解释原则, 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 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 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 合理的补充解释, 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扩展阅读2 -10

保单约定存在歧义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2017 年10 月下旬, 崔某在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其小轿车投保了含多种险种的机动车损失保险, 该保险合同第五条载明, 因雷击、 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第五项又载明,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加黑标注作特别提示。

2018 年9 月10 日上午, 崔某投保的车辆在四川泸州当地行驶时突遇暴雨, 致使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 出险当日, 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了估损单并加盖了该公司的理赔专用章,后经出险当地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 共产生37 896 元维修费和400 元施救费。

随后, 崔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车辆系因发动机进水而受损, 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不予理赔, 从而引起纠纷。(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后认为,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应当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车辆受损, 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崔某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38 296 元。

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 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 有权解释, 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 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和仲裁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保险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也是最高立法机关, 因此, 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其他解释不能与此相冲突, 否则无效。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 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 在适用法律时, 必须遵守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做的解释。 银保监会是中国保险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 其有权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规章类或视同规章部分, 有权解释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保险条款。 这些解释虽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 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仲裁解释是指保险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 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 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无权解释, 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除有权解释外,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均为无权解释。 保险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对保险条款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 对于这些解释, 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考, 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均可对保险条款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 对于这部分的解释, 一般称为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同样只能作为仲裁和审判过程中的参考, 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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