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保险法》 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 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 无法用口头语言简捷表达, 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 为避免不必要的分歧与争议,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釆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1) 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 通常为表格形式。 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 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 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保险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 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 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保险单签发后, 即是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 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 文意要清楚准确, 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 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 但是, 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都应包含如下重要事项: 声明事项、 保险事项、 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示例见表2-1。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 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 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但应注意, 保单出质后, 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 另外,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质押。
表2-1 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示例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声明、 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更改保单申请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 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 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
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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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____(签字)(www.xing528.com)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3)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 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 是一种临时保险合同, 但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 只是有效期较短, 一般为30 天, 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 暂保单签发后, 保险人若确定不予承保, 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 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 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 投保险别、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 签发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4) 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 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 只有相关项目, 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 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 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
(5) 批单, 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 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 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 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 需由保险人签章, 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凡批改过的内容, 均以批单为准; 多次批改, 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
(6) 其他书面形式。 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 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如保险协议书、 电报、 电传等形式。 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 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当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 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 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 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中载明, 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扩展阅读2 -5
投保单和保险单, 以谁为准
2018 年3 月18 日, 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 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2018 年3 月19 日至2019 年3 月18 日止。 国祥家具厂遂填写了投保单, 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企业财产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600 万元, 包括厂房、 机器设备等;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200 万元, 包括原材料、 低值易耗品。 次日, 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 其经办人杨雄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国祥家具厂交纳保险费后, 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 由于工作疏忽,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两项。 2018 年12 月15日, 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 后经审计确认: 固定资产损失为60 万元, 原材料损失为40 万元, 家具成品损失为25 万元。 事故发生后, 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要求其支付125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 结论为: 失火原因不明, 造成损失确实, 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 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 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 万元, 即固定资产的损失。 为此, 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本案中, 国祥家具厂填具投保单并交付新安保险公司, 新安保险公司审查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双方行为即已构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 故其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可以认定涉案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为2018 年3月19 日, 即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之日, 所以, 此时投保单已从初始的要约而成为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 即使投保单有记载, 而保险单上遗漏, 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只能严格依照投保单的记载履行合同, 不能作任何扩大或缩小的解释。 保险单漏载投保单内容, 既不能改变国祥家具厂投保要约的内容, 也不能使该厂从中获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 根据投保单记载, 保险公司应对国祥家具厂投保的、 已损失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承担保险责任, 即偿付国祥家具厂保险金100 万元; 因家具成品属非保险责任范围, 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损失由国祥家具厂自己承担。
2.保险合同的构成
上述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只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尽管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包括保险单、 保险凭证、 投保单; 投保人的说明、 保证; 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 图表、 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 保险费收据; 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 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 损失清单、 损失鉴定,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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