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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客体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扩展阅读2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合同的客体的分析介绍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 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 即物、 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 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 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扩展阅读2 -3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为办理保险业务, 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据保险法律法规,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可采用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www.xing528.com)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不同, 其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受保险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 鉴定、 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 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 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 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 其地位超然, 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 合理, 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即哪些可以承保, 哪些不予承保, 哪些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实现保险保障, 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所以, 在保险合同中, 客体是保险利益, 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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