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 是由国家(政府) 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 但是, 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 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 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 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 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 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自愿保险, 是在自愿原则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 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 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并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 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 向谁投保和中途退保等, 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 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 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和怎样承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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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强制保险制度
依据德国有关法律规定, 有120 多种活动需要进行强制保险, 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职业责任强制保险。 如《税务顾问法》 第67 条规定了税务顾问和税务代理人的强制职业责任保险; 《德国审计师行业管理法》 第54 条, 规定了审计师强制职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律师法》 第51 条规定了律师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证人法》第19A 条规定了公证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是产品责任强制保险。 《医用产品法》 第20 条规定了医用产品强制责任保险。 三是事业责任强制保险。 如《德国民法典》 规定了强制旅游责任保险; 《货物运输法》 第7A 条规定了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 有关法律还规定了航空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油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 核能源利用强制责任保险。四是雇主责任强制保险。 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6 条规定了保安雇员强制责任保险。 五是特殊行为强制保险。 如《联邦狩猎法》 第17 条规定了狩猎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国台湾地区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也比较发达, 其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 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 规定, 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 《台湾地区建筑法》 第77 条规定, 机械游乐设施经营者应依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 台湾地区《发展观光条例》 第31 条规定, 观光旅馆业、 旅行业在营业中, 应依照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 此外, 《石油管理法》 《海洋污染法》 《民用航空法》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煤气事业管理规则》 均规定必须投保意外责任保险; 在特殊行业方面, 《保全业法》 《铁路法》 《大众捷运法》 等规定了投保责任保险; 在特殊职业方面, 《会计法》 《公证法》 《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 等均规定了强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 《食品卫生管理法》 第21 条规定了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 具体投保范围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 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
此外, 韩国和俄罗斯的法律均规定了公共场所火灾责任强制保险。 日本、 韩国、 俄罗斯、 南非、 瑞士、 英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核设施责任强制保险。
(1) 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其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 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包括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 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两全寿险、 年金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www.xing528.com)
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 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 以意外伤害所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 原保险,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 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再保险, 也称“分保”, 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转出业务的是原保险人, 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 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 共同保险, 也称“共保”, 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的保险。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在保险实务中, 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也可能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 与再保险不同,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 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4) 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 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与共同保险相同, 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 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1) 社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 实施社会政策, 依靠全社会力量, 保障全体人民经济生活的一项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凡是规定参加保险的对象必须参加。投保人遭遇年老、 疾病、 伤残、 死亡、 生育等事故而减低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时, 或在失业期间, 能获得保险待遇, 维持基本生活。
(2) 商业保险, 是由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 提供给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 用于被保险人遭遇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情所致损失的赔偿或给付的保险。 通常所说的保险主要是指商业保险。
5.按照保障的主体分类, 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1) 团体保险, 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 向其团体内的成员所提供的保险。 例如, 企业按集体投保方式为其职工个人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2) 个人保险, 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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