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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5 方面的内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5 方面的内容。弹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 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进行适当调整。为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 一些国家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主要是指保险公司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5 方面的内容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5 方面的内容。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一般来讲,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各方面。

(1)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 只有损失的机会, 而无获利的可能。

(2) 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标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 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3) 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的发生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 如果损失很轻微, 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 此外, 保险费不仅包含损失成本, 而且还包括保险人经营的费用成本。 因此, 对被保险人来讲, 将轻微的损失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人, 在经济上是非常不合算的。

(4)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 如果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 则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 在保险经营中, 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责任, 也能达到力求风险单位分散的目的。

(5)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在保险经营中, 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 但是, 可保风险的条件也会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外部环境, 如市场竞争、 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因此, 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界定可保风险时, 在坚持上述条件的同时, 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 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 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 即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 将集合的风险分散。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 风险的大量性。 风险的大量性, 一方面, 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 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2) 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 品质、 性能、 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 因此, 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 即厘定保险费率, 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 但是, 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 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 公平性原则。 一方面, 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对等; 另一方面, 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适应, 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 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2) 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 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 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 即要求保险人不能为获得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而制定高费率。

(3) 适度性原则。 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www.xing528.com)

(4) 稳定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 既有利于保险经营, 又有利于投保人续保。 对于投保人而言, 稳定的费率可使其支出确定, 免遭费率变动之苦; 对于保险人而言, 尽管费率上涨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利润, 但是费率的不稳定也势必导致投保人的不满, 影响保险人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5) 弹性原则。 弹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 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进行适当调整。

为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 一些国家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 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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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完全市场化自主定价启程

从2015 年启动至今, 车险费改已经走过了3 个阶段, 险企的自主定价范围逐渐扩大。商车费改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调整险企的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范围, 首次费改以“双85” 为主要特征(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下限可至0.85), 第二次费改变为“单85” 或者“单75”, 第三次费改进一步下调下限, 为区分不同地区, 有的地区调整为“双65”。 根据中国保信发布的《2017 年全国商业车险风险地图》, 2017 年全国商业险投保率为81.8%, 同比提高2.4%; 商业车险单均保费为3 553 元, 同比下降4.0%; 商业车险主险单均保额为82 万元, 同比提高11.4%; 商业车险平均出险频度为28.0%, 同比降低2.3%;案均已结赔款为4 892 元, 比去年提高8.8%。 这说明商车改革使消费者受益, 同时, NCD(无赔款优待)、 违章行为等费率浮动机制, 对改善驾驶行为和降低出险频度起到积极作用。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 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 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保险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 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公司应提存的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类。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 年以内(含1 年) 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2)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包括已发生己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其中, 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 律师费和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准备金称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称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3) 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 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营业盈余中提取的。

(4) 寿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交纳的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 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

5.保险合同的订立

(1)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保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这种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 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这种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为了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 投保人要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就是以承担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义务为前提的, 而风险是否发生, 何时发生, 损失程度如何, 均具有不确定性, 这就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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