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下缣素和纸,回到秦汉曹魏时代最常用的一般竹木简册。古代经常连言图书,或书中有图,或图中有文。这样兼存的图文可出现在缣帛之上(例如长沙子弹库楚帛书),也见于木板(例如天水放马滩秦地图),甚至出现在编联的竹木简册上。这样的例证很多。例如湖北荆州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由26枚竹简和分由13枚竹简构成的式图(图10.1—5)[192],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日书甲种画在5枚竹简上的人子图(图10.6)[193],随州孔家坡汉墓出土画在最少11枚竹简上的离日图(图10.7)[194],北京大学藏由7枚竹简构成的西汉占产子图(图10.8,彩图八十六)以及由10枚竹简构成的日廷图(图10.9,彩图八十七)[195],稍加观察即不难发现,绘制的方法都是先将竹或木简紧密并排,再在其上以墨或朱砂书写或绘出跨越多简的线条。这些线条不论平直或弯曲,都大致平滑而连续,可见是先书画,后编联。[196]如果先编联,简与简之间必因编绳而有缝隙,跨简的线条和笔画不免断续而不够平滑。周家台30号墓的式图简上,有些文字笔画甚至跨越邻简(参图10.2—3),可以确证书写时,各简应是在紧密并排的状态下。若然,则可断言这些竹木简上的线条和文字不可能是在一手执笔,另一手拿着若干未经编联的简,在悬空全无依托的状态下绘画和书写。简必然是先成排并列平铺在地、席或几案上才有可能。
图10.1—5 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日书式图及局部放大
图10.6 睡虎地秦墓人子图
图10.7 随州孔家坡汉墓日书离日图(以上两图经作者重排)
图10.8 北大藏简占产子图
图10.9 北大藏简日廷图
地面、席或几案三者相较,自然是以平铺在几案上较为合理。几案尽管低矮,俯身于几案上绘画写字,总比俯身于席或地面要舒服省力。话说回来,在地或席上作画写字虽较辛苦,地或席却可以提供较几案为大的空间。唐代纸本《六逸图》中的笔、砚和纸全置于地面。[197]在敦煌莫高窟一个始建于唐,延续至元代的465窟中则可见铺纸在地面而书画的景象(图11.1,彩图八十八)。日本中世绘卷上有不少将纸铺在榻榻米上作画的(图11.2,彩图八十九)。[198]不论利用几案、榻榻米、席、地或墙壁,关键是不论书写或绘画,尤其是写较大的字或画较大的画,都需要足以舒展和稳定坚实支撑简、帛或纸的平面。(www.xing528.com)
图11.1 莫高窟465窟东壁南侧,《敦煌石窟全集》23,图219
图11.2 京都西本愿寺《慕归绘》卷第五,第二段局部,《法然と亲鸾——ゆかりの名宝》,页169、188
综合评估以上顾恺之作画用镇,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和帛画,官庄子墓棺板上的纸画和律注,睡虎地、孔家坡和周家台出土有图有文的竹木简以及《盐铁论》贤良所说,似乎就不能不考虑几案和书写之间常态性的关系。贤良在辩论盐铁时,痛批在上者不仁,不知在下者的痛苦,因而说“东向伏几,振笔如调文者,不知木索之急,棰楚之痛者也”。原文作“伏几”,伏固然可读作凭,指供伏憩或凭依,应也可供伏而书写。几的功能不必单一,不宜看死。[199]所谓“振笔如调文者”,是指那些陷民于水火的刀笔吏或狱吏。他们玩弄文辞即足以使百姓系狱[200],甚至遭受笞打。这如同《汉书·刑法志》所说“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这些吏在哪儿玩弄文辞呢?据上下文,在几案上“振笔”应较顺理成章。振笔几案固可陷百姓于水火,也可济生民于百世。东汉仲长统《昌言》说:“运筹于几案之前,而所制者乃百代之后。”[201]运筹于几案而后所制订的,不是影响民生的典制或文书,又是什么呢?
由于几案和运筹、定策、文书处理或书写关系密切,到魏晋南北朝时,几案已成为一切文书和行政工作的同义词。魏晋南北朝文献中常说某人“有几案才”、“堪为几案之吏”或“兼长几案”[202];如不屑于某人,则说他“一介刀笔小人,正堪为几案之吏”[203],“彼刀笔之吏,岂生而察刻哉?起于几案之下,长于官曹之间”[204],几案和刀笔吏的工作关系密切,因而也有某某人“性好吏职,锐意文案”[205],“文案盈机,远近书记日有数千,终日不倦”[206]这样的说法。
在这样的脉络下,如果将几案仅仅看成是文书或放置文书的家具,而不在其上处理文书,明显不合适。如果是处理文案或文书,就不能不展读、抄写和批示。由于抄写和批示,濡墨染翰,时日一久,几案不免为墨所沾污。南朝齐建元时,有位“手不释卷”的光禄大夫王逡之“率素,衣裘不澣,机案尘黑”[207]。他的几案日久不清理,不但蒙尘,还污黑;如果几案仅供放置书籍或文书,不在其上书写,怎会污黑?由于置简、帛或纸于几案上,坐于其前,或阅读,或伏身书写太过平常,一般不会去记述。今人要追索古代日常生活的样态,有时不得不求之于“机案尘黑”这样的蛛丝马迹,有时则要等待考古家的锄头。
图12.1—2 遣策简36局部及放大
1983年湖北省考古所发掘了江陵张家山一位西汉小吏的墓。出土遣策上有“伏机”一件,文字清晰。机即几。这座汉初吕后时期墓编号247,墓主是一位身份不高的地方小吏。墓中出土竹简上千枚,内容包括历谱、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兵书《盖庐》、《引书》,另有遣策简40枚。遣策简36清晰地写着“伏机一 铤一”(图12.1—2)。铤即梃,一种杖。赐老者几、杖为古礼。这样的伏几无疑可供凭依或伏而休憩。[208]有趣的是遣策简39记有“笔一 有管”,简40“研一 有子”。[209]研即砚,子疑即墨粒或墨锭;伏机(几)、笔、墨、砚又无疑是墓主身前为吏必用之物。如果合观遣策中的伏机、笔、墨、砚以及前引《盐铁论》“东向伏几,振笔如调文”之语,是否可以说这件伏几可供凭倚,也可供书写之用?
换言之,几或案或书案不仅用于承托和放置文书典籍,应也用于书写。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风操》于“几案盈积”注引吴承仕曰:“今名官中文件簿籍为案卷,或曰案件,或曰档案,亦有单称为案者,盖文书、计帐,皆就几案上作之,后遂以几案为文件之称。”[210]其说,可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