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场教授的结论刺激了我去追问:唐代以前华夏中土之人真的都像图画资料所示,只是坐或站着一手执笔,一手持简或纸,不必依托而书吗?真的没有伏身几案或其他书写的姿势,没有较高的几或案可供书写?战国至两汉出土的帛书、帛画不少,单手持帛,一无依托,又是如何书写或作画?这些问题迫使我继续留心可能的线索。不久前看到《晋书·阮籍传》有一段劝进司马昭加九锡的故事:
会帝(按:指司马昭)让九锡,公卿将劝进,使籍为其辞。籍沈醉忘作。临诣府,使取之,见籍方据案醉眠。使者以告,籍便书案,使写之,无所改窜,辞甚清壮,为时所重。[148]
阮籍有文才,大家都熟悉,但有一个细节容易被忽略:他的劝进文是醉中写在案面上,由来催取的使者据案上所书抄录。
阮籍直接写在案面上,有没有可能是醉中将案面当成了简或纸?由此可以推想:这个案应不会是那类可托举在手,用以进呈名刺或进奉食物的小案。因为这篇“为时所重”的劝进文凡383字,颇为完整地保留在今本《文选》卷四十和《晋书·文帝纪》中。阮籍书写的字体大小已无从得知,但醉中能写的字大概不会像通常写在竹木简上的那么小;他所写的案面,无论如何应有足以容下近400字的大小。其次,他既书于案,案低矮,肯定要伏身案前;醉后而书,大概很难端坐,也不易手持简或纸,了无依托。过去的学者如孙机和扬之水仅说案供放置、承托物品,没说是否用于书写,马怡则明确指出不用于书写,三人都不曾征引《阮籍传》这段材料。[149]他们不用的一个考虑可能是阮籍于案上写字,是醉后的特殊情况,不是常态,因此不能据此论定几案供书写之用。
然而,无独有偶,另一个曾在几案上写字的例子正是王羲之。南朝宋泰始年间的虞龢在《论书表》中说了两个故事:
又羲之性好鹅。山阴昙(一作酿)村有一道士,养好鹅十余,王……乃告求市易,道士不与,百方譬说不能得。道士乃言性好道,久欲写河上公《老子》,缣素早办,而无人能书,府君若能自屈,书《道》、《德》经各两章,便合群以奉。羲之便住半日,为写毕,笼鹅而归。(www.xing528.com)
又尝诣一门生家,设佳馔供亿甚盛。感之,欲以书相报,见有一新棐床(一作材)几,至滑净,乃书之,草、正相半。门生送王归郡,还家,其父已刮尽。生失书,惊懊累日。[150]
这两个故事又见于《晋书·王羲之传》,仅文辞小异。[151]王羲之在香木几或床几上写字,又在缣素上写《道德经》。不论故事真假,令人好奇的是他以什么姿势在几上写字?如何将五千言写在缣素之上?又写于缣帛和简、纸,有无姿势和工具上的不同?山阴道士所备缣素的长宽,不得而知,但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甲、乙本《老子》和其他典籍,帛宽24至48,最长至192厘米。[152]这是否能像西晋成公绥《隶书体》所说“举弱腕,握素纨”那样的姿势书写?王羲之自知书法值钱,为报美食之恩,才刻意在几或床几上写字。或因醉,或因刻意,阮籍和王羲之的故事有趣味和戏剧性,才被记载了下来。换言之,较日常的书写方式反而会被认为不值得一提,没人记述或描绘,也就难以留下痕迹。
正因为日常平淡的生活痕迹难以留下,东汉高君孟的故事就显得格外珍贵。桓谭《新论》提到:“高君孟颇知律令,尝自伏写书。著作郎署哀其老,欲代之。不肯,云:‘我躬自写,乃当十遍读。’”[153]古代几案低矮,要在其上书写,即便席地,也不能不俯身,因此才说“伏写”。高君孟没有醉,也不以字报恩,只是一位年老的著作郎。或许有人会说:高君孟因年老力衰才如此,也是特例,不代表常态。然而这个故事至少应该可以证明:
第一,《盐铁论》说的“伏几”不是孤例。[154]如果《盐铁论》的“东向伏几,振笔如调文”在理解上尚存争议,高君孟“伏写”的“伏”字不能读作“凭”,而应像南北朝已出现的“伏纸”一样[155],一伏写于纸,一伏写于简或帛,语意明确,难有他解。既云“伏”,必不是端坐,而指书写者席地俯身;“写”则不论是否悬肘悬腕,不外乎在地、席或某种有一定高度的承具上抄誊书写。
第二,正因为高君孟年老力衰而采取“伏写”之姿,这恰恰可以证明放置简、帛或纸于某种承具,俯身而写,应比端坐双手各执笔、简或帛纸,臂肘一无依托要省力。果如此,可否推想:一般百姓、书手或终日与文书为伍的刀笔吏,依人情之常,是否会采取较为省力的书写姿势?《盐铁论》和《新论》提到伏几或伏写的人都是吏,这意味着一般的吏不必然采取和书法家同样的书写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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