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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二年律令》行钱行金补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拙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经济与财政”一节曾讨论到行金、行钱的问题,意见和彭浩先生在简帛网首发的大文《关于〈二年律令〉“罚金”一词注释的补充说明》极为相近。罪行以罚金方式处理的情形很多。如果没有法定比价,张家山《二年律令》中那么多有关罚金的规定将根本无法施行。这和张家山《二年律令·徭律》“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完全一致。

张家山《二年律令》行钱行金补证

拙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2003年《燕京学报》新15期,页1—46)“经济与财政”一节曾讨论到行金、行钱的问题,意见和彭浩先生在简帛网首发的大文《关于〈二年律令〉“罚金”一词注释的补充说明》极为相近。彭先生讨论的主要是罚金,涉及金与钱的比价。二文都得到金与钱比价不是传统上所说“金一斤当万钱”,而是随平价浮动的结论。

愚意能与彭先生所见相同,深感荣幸。但我们的讨论和引证稍有不同,以下先将拙文相关部分转录于此,并就拙文及彭文未及之处,作一点小小的补充。

简197—198.15(9圆点前为简号,其后阿拉伯数字为《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页码,下同):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

(《钱律》)

这是关系汉初货币制的一条重要材料。第一,我们知道了什么是行钱和行金;第二,证实汉承秦,有铜钱和黄金两种流通货币。《奏谳书》高祖七年八月有盗卖官米一案,“得金六斤三两,钱万五千五十”(简70—71.219)可证买卖中用金,也用钱。罪行以罚金方式处理的情形很多。罚金以斤两为单位。

可考的西汉金货不少,重量虽有差别,大致在250克左右,约即汉代的1斤。1968年河北满城一、二号墓出土金饼共69块,重量平均在15.62克左右,约当汉1两,1斤即约247克余。近年江西南昌海昏侯刘贺墓出土马蹄金48枚,每枚约240克;麟趾金25枚,每枚约80克。但这些明显并不用于日常一般的交易。百姓日常是否和如何以小单位金货交易,其实还需要更多证据。

图1 海昏侯墓出土金饼,2015年焦天然摄于首都博物馆

图2 海昏侯墓金饼称重约250克,《南昌汉代海昏侯国考古专辑》,页64

汉承秦曾以金为通货。问题是金与铜钱间的比价。过去大家受王莽货币改制的影响,通说以金一斤当万钱。近年已有学者指出此说不确,认为终西汉一代,黄金与铜钱之间“没有法定的比价”。[1]这一说法现在需稍作修正:不是没有“法定的”比价,而是比价并不固定。《金布律》简427—428.190:

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价)入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予钱,为除。

《金布律》这一条表明汉代金与铜钱之间有比价,比价时时不同,随地有异而已。各地百姓以金缴纳罚金、赎金、偿债或政府以金为单位发放购赏时,不论发放是金或换算后的钱,是以各郡治所所在县之十月平价为准。所谓平价,固然需依市场状况,但因涉及罚金、赎金和发放购赏等官方行为,这个平价必得为官方所认可或公布。因此,说它是“法定的”也未尝不可。如果没有法定比价,张家山《二年律令》中那么多有关罚金的规定将根本无法施行(如简433.191、434.191都提到毁坏县官器,“令以平贾(价)偿”)。《汉书·食货志》说王莽时“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卬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页1181)王莽这个由诸司市以四时中月(中月也就是二、五、八、十一月)官定平价,以防物价波动的办法,并不完全出于儒经,而与汉家旧典有渊源。

金与铜钱比价浮动,一方面是符合经济学的市场原理,一方面也和汉初币制混乱、币值波动有关。高祖初定天下,曾令民铸荚钱,造成通货膨胀,物价腾贵。据王献唐研究,高祖即又曾禁民私铸。[2]惠帝三年(前192)和高后二年(前186)都曾重申禁令。高后二年更行八铢钱,钱文仍为半两,希望挽救币值。但八铢与荚钱轻重不等,政府发行的八铢反被熔化,铸成三铢重的荚钱。高后六年(前182)不得不再改行五分钱。[3]币制混乱,币值不稳,其与金的比价当然不得不变动。

拙文在《燕京学报》发表时只说了以上这些。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是金与钱的比价如果不是固定的黄金一斤值万钱,而是随十月平价而浮动,那么汉初金价如何?拙文没有讨论,彭先生大作也没谈。在张家山的《算数书》里有些可以参考的线索。《算数书》刚好有标为“金贾(价)”的一条:(www.xing528.com)

金贾(价)两三百一十五钱。今有一朱(铢),问得钱几何?曰:得十三钱八分[钱]一。术曰:直(置)两朱(铢)数以为法,以钱数为实,实如法得一钱。廿四朱(铢)一两,三百八十四朱(铢)一斤,万一千五百廿朱(铢)一钧,四万六千八十朱(铢)一石。 (简46—47.255)

由金1两等于315钱,1两24铢,384铢1斤,可换算出金1斤等于5 040钱。

张家山《算数书》中的金、钱比价不会是汉初的,更不可能是吕后二年的,因为《算数书》的目的在以举例的方式提示演算的方法,不在于适时反映现实的物价。汉初的《算数书》只可能是反映较早的秦代,甚至是秦统一前某一时期的金、钱比价。彭先生在其大作《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中考证成书时代,认为有些算题应属西汉初,有很多出自战国时期的秦地,其说有理。[4]岳麓书院藏秦简《数》82/0957:“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两一垂……”,83/0970:“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廿,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5],金、钱比价换算后为金1两值576钱,1斤值9 216钱。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的时代不明。从金钱比价相差甚多看,《算数书》和《数》的写作时代不同,应可断言。

图3 江西南昌海昏侯墓出土成串的五铢钱,2016年施品曲摄于首都博物馆

要知道秦和汉初的金、钱比价,有待更多的材料。《数》和《算数书》的算题虽然是假设性的,但正如同《九章算数》提到的各种物价、折算或制度,常反映实际的状况。例如《九章算数》“均输”条曾提道:“车载二十五斛,重车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又说:“今有程传委输,空车日行七十里,重车日行五十里。”这和张家山《二年律令·徭律》“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完全一致。[6]可见《九章算数》所说空重车日行距离,确有事实根据,而且这样的规定(秦汉时应称为“程”),至少在习算的教科书里历数百年未变。张家山《徭律》没有提到一车之标准载量,由《九章算数》可知应该也是1车25石或斛。由此可以相信,岳麓书院藏秦简《数》金1斤值9 216钱,张家山《算数书》金1斤等于5 040钱,应非凭空假设,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时代的金和铜钱比价的波动。

2005年11月14日/2017年8月9日

【注释】

[1]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页635—645。

[2]王献唐,《中国古代货币通考》(济南:齐鲁书社,1979),页661—667。

[3]以上参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页609。

[4]参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页4—6。

[5]参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释文修订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8),页98。

[6]参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2003),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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