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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三辨券——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之三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胡平生指出迄今未见三辨券实物,其形式尚不明。三辨券“中辨”实物在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迹可寻。又由岳麓书院藏秦简:“上券中辨其县廷”,亦即上交券之中辨于县廷,从而可以推知三辨券之中辨藏于官府之制,应自秦以来,已然如此。月未尽而缿盈者,辄输之。今上出中辨券廿九。这一推想和前引第二条岳麓简“令令史、钱主各挟一辨”大致相符。现在如果细读岳麓简,似乎又可以多知道一点细节。

再论三辨券——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之三

在《校读史语所藏居延汉简的新收获(2013年3月—2014年7月)》一文中,我曾推测秦汉三国常见的三辨券,分剖为三,由官府保留中辨之制始自秦[1]

一式分成左、中、右三份的三(叁)辨券为秦汉别券形式之一,见于睡虎地、里耶、龙岗秦简和居延汉简(简7.31图1)。整理小组旧释“券”为“界”,误。胡平生指出迄今未见三辨券实物,其形式尚不明。本简(202.22“辨券中辨在破胡□/□□”图2)提到“中辨”,则其制有左、右辨而成三,似可推知。居延、敦煌边塞简中有左右对剖的符或券,然未曾见三辨券之左或右辨。三辨券“中辨”实物在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迹可寻。田家莂大木牍如胡平生指出是一种别券,其上时而可见剖分后,或在左行或在右行或在左右两侧的残笔,可知目前所见之简很可能是三辨券的中辨,其左右辨于剖分后,应各在其他持券者手中。相关例证很多,这里仅举左、右和左右皆有残笔的各一件为例。里耶秦简提到“不智器及左券在所未”(8-436),其措辞“左券在所”云云与“辨券中辨在破胡”相类,可参。又由岳麓书院藏秦简:“上券中辨其县廷”,亦即上交券之中辨于县廷,从而可以推知三辨券之中辨藏于官府之制,应自秦以来,已然如此。

图1

图2 简202.11+202.15+202.22及局部

当时仅根据《里耶秦简校释》页331校释4所引的几条岳麓简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简牍整理小组的新释文,本文所附为最新经缀合后的图版,见2015年出版的《居延汉简(贰)》。现在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的《田律》和《金布律》,可以很清楚确认这是秦制:

1.●《田律》曰:吏归休,有县官吏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欲貣刍藁、禾、粟、米及买菽者,县以朔日 (1284正-111正,页104)

2.平贾(价)受钱,先为钱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赋[钱]主各挟一辨,月尽发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雔(雠)钱,钱辄输少内,皆相与靡(磨)除封印,中辨臧(藏)县廷。 (1285正-112正,页105)

3.●《金布律》曰: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缿,谨为缿空(孔),嬃(须)毋令钱 (1411正-121正,页108)

4.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输 (1399正-122正,页108)

5.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缿盈者,辄输之。不如律,赀一甲 (1403正-123正,页108)

这五枚简分属《田律》和《金布律》。以上《田律》第二简的句读,从陈伟先生的意见。[2]陈伟另疑赋字为钱字之误。岳麓简钱和赋两字都很多,这里的赋字清晰可辨,但确实是抄错了,原应作“钱”。因为这一条律的内容只涉及借刍藁、禾、粟、米和买菽,与租税或赋应无关。

本文要指出的是《田律》和《金布律》“中辨臧(藏)县廷”、“上券中辨其县廷”之语,证实了我过去对中辨藏在官府的猜想。此外,里耶简8-1452也可证明写有“出入”字样的三辨券,其“中辨”原本是在经手之吏的手中,每月底前才上交,最后由县廷收存: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粢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手。 (《里耶秦简牍校释》,页330)

以上是仓守敬将写有“出”字廿九件的出粮中辨券上呈的文书。可见仓库出粮的中辨券原本在仓守敬手中。他出粮后,须按一定的时限,将“出中辨券”上呈。这个时限就是岳麓简1285正-112正中所谓的“月尽”,即月底。官府作务等收入的钱,如简1399正-122正所说“月壹输缿钱”,也是一个月上缴一次。里耶简8-1452的“[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是始皇二十六年,朔日与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合,十二月己卯正是廿九日,月底前一日。“今上出中辨券”的“今”是如今,也就是在月底前一天的廿九日上呈。由此不难推知,如果是入粮或入钱财,同样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入中辨券”上呈县廷。

三辨券的中辨既然最后藏于县廷,左、右辨又由谁收执呢?十余年前我写《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时,据《二年律令·户律》和汉世先令券书,曾推想应由(1)当事人、(2)乡啬夫和(3)县廷各执一份[3]

简334~336.178:“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户律》)

这一条简334上半截保存情形欠佳,扭曲变形,字迹模糊,近年新出有红外线图版的《二年律今与奏谳书》,原简残缺更甚,字迹并不比较理想。尤其关键的“先令”二字,依旧图版看,尚隐约可见,新图版反难以辨识。如果原释文可从,最少表明两点:

第一,自汉初(可能相沿自秦)以生前所立遗嘱(先令)处分财产受到法律承认,而且是法律上解决遗产争讼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毋券书,勿听”,这是说没有券书,即不听告,不受理争讼之案);

第二,民立遗嘱,须由乡部啬夫“身听其令”,即亲自听当事人述说遗嘱,并以“三辨券”写下券书,并像户籍一样上报。

“三辨券”或“参辨券”之制已见于秦《金布律》(《秦律十八种》,页39),秦律注释者谓:“三辨券,可以分成三份的木券”(页39),由当事者分别保存。以先令来说,当事人之一当然是立遗嘱的人,其次是作为见证“身听其令”的乡部啬夫。还有一份不知由谁保存。如果是“辄上如户籍”,像户籍一样地上报,则应是保存在县廷。因为处理争讼的基层单位是县。如距县廷太远,百姓也可就近请乡啬夫听取案件(简101.148)。如此,县和乡都须要有先令资料。这一条似乎也透露出这样的信息:户籍像先令一样,也是一式三份,可能即由户长、乡和县分别保存。

这一推想和前引第二条岳麓简“令令史、钱主各挟一辨”大致相符。现在如果细读岳麓简,似乎又可以多知道一点细节。陈伟先生推想“因为县令不会亲临交易,而三辨券中之中辨需要上呈县廷,此外只有上、下两辨由令史与买者分别持有”。首先,辨券有上下对剖的(即一简正背之间从侧面中剖而成上下或前后两片),也有左右剖分的。以三辨券而言,不论竹或木券,在剖制上似乎以使用同一面分成左、中、右三辨最为简便可行。迄今似不曾见三辨券有一方竹或木牍以前、中、后的方式剖分为三的例子。

其次,稍一细想,即可推知在秦代左辨应由入或缴钱的当事人收执,中和右辨原都在经办之吏的手上。每月月底之前,经办的吏才需将累积一个月,分别封存在缿或罐子一类容器中的中辨券和钱呈送县廷,自己保留右辨,以备上级核查。如果是两辨券,右券应在官府,左券交当事人。[4]如果不到一个月,缿中积存的钱和券已太多,可不必等到月底,随时上呈。因事不同,收执的单位和吏不必相同,但各单位处理别券的模式应十分相似。

为什么说秦代借贷或纳钱粮的当事人执左券?陈伟先生注释里耶简8-435“不智(知)器及左券在所未”一句时说:“左券,古代契约多分左右二片,左片称左券,由债权人收执,用为索偿的凭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公常执左券以责于秦、韩。此其善于公而恶张子多资矣。’”(《里耶秦简牍校释》,页148)这一注释虽是针对两辨券而说,似不妨设想秦三辨券的左券也由当事人收执。

中国古代尚左或尚右,因为尚左和尚右的例子都能找到,曾引起不少辩论[5]其实尚左尚右可因国、因事、因时代而有不同,恐难一概而论。[6]如今可知至少秦、汉两代既有差别,也有相同。

高震寰和我在另一篇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中,曾注意到秦汉两代烙马印之制有异,秦烙“当乘”马之右肩,而汉边塞传马、驿马却皆左剽,牛皆左斩,因而疑心两代左右之制有异,寓有深一层的意义。[7]现在参考前述符、券之制,则知两代在某些方面所尚,确实有所不同。

单以目前新出牛马灸识和符券材料看,在这些方面秦尊右、汉尚左应该算是已有若干证据。由此而推,秦代地方郡县三辨券的左券即应在当事人之手,右和中券应分别在乡啬夫、令史或其他主管其事的官吏手上,最后由主管吏将中辨券上呈,藏于县廷。

汉代则相反,右券在当事人,中和左券则在官府之手;如果是两辨券,左在官,右券交当事人。居延简中有不少由居延都尉发交金关的符券,全部都是“左居官,右移金关”(简65.7、65.9、274.10、274.11、73EJT9:10、73EJT22:84、73EJT22:99、73EJT24:19、73EJT26:16、73EJF1:31)。

接着要稍稍一提一件出土的三辨券。2016年夏游湖南长沙,承张春龙先生告知益阳兔子山六号井出土一件东汉献帝建安十九年(214)的“出入米”券牍(图3),这件券牍的红外线图版已刊布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网站。它是一式三份,内容除牍首一字有“出”和“入”之别,其余文字全同的三辨券,其中左侧两辨之间已完全剖开,中右二辨之间只剖到一半,要断而未全断。此券牍长24.7、单支宽1.1、厚0.5厘米,重47.6克。文字分上中下三栏,湖南考古所网站名之为“三联单”。释文如下: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十升六合   建

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仓啬夫文   □□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十升六合   建

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仓啬夫文   □□

出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十升六合   建(www.xing528.com)

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仓啬夫文   □□

图3 J6⑥3兔子山三辨券

据图版,“五十升”无疑应作“五斗”,“二日”后一字无疑应作“付”字。可惜末尾二字不清,疑为人名。去年六月卅日承张春龙先生惠赐较好照片,末二字应如张先生所说,为“熊受”二字。兹重录释文如下: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

仓啬夫文  熊受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

仓啬夫文  熊受

出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

仓啬夫文  熊受

出入券末的“某人受”,和三国吴简别券末尾用语完全相同。[8]这种粮食出入券,有两辨和三辨的。两辨的写在一简正背面,中剖为二,悬泉简IT0114①:26AB可说是目前最好的例证。[9]也有在同一面,一式三份写好,再左中右纵剖分为三者,益阳兔子山牍无疑是目前最好的例证。此外,有些在侧面有刻齿;有些没刻齿,却有大大的“同”字或墨线画的“米”形供剖分后,勘合的字或符号,胡平生、籾山明、大川俊隆、张春龙和张俊民等都已论之甚详。[10]益阳兔子山券牍没有田家莂那样跨越三辨的“同”字或“米”形符号,也不见刻齿,可见券别形式多种多样,不能看死。[11]

再者,这一券牍的右侧二辨,天头书“入”字,最左侧一辨,书“出”字。结合前文所说,这三辨无疑是准备交给不同的人收执。但因剖制尚未完成,尚未分送出去。将会分给谁呢?我的猜想是右券给当事人仓啬夫文,中券和左券有一“入”一“出”字样者,原本都在出入粮食的掾胡盛手中,胡盛在规定期限内须将“入”字中辨券呈交益阳县廷,自己保留“出”字左券,以备县廷日后核查出账和入账是否相符。这仅仅是据汉符券尚左而作的推想。益阳兔子山出土简以千计,正待刊布;刊布后参照其他简,或许有机会较明确地知道这样的三辨券会分别落入什么人的手中。

券书在秦汉两代运用得很广。遗嘱也用券。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小文中,我曾指出先令券书是秦及汉初法律上解决遗产争讼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现在据《岳麓(肆)》可知不仅是遗产争讼需以券书为凭,其他财产借贷、嫁娶等争讼也需以券书为凭:

6.●十三年六月辛丑以来,明告黔首: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其不券书而讼,乃勿听,如廷律。前此 (0630正-301正,页194)

7.令不券书讼者,为治其缗,毋治其息,如内史律。(0609正-302正,页195)

以前我提到户籍可能采三辨券形式,现在可再补充一条材料。《二年律令·户律》简305:“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辨下一字极模糊,无以辨识,据前引岳麓简中频频出现的“辨券”,这里很可能也是券字。李均明认为“以辨□为信”之“辨□”当为身份凭证,一式多份,类今身份证[12]其说当是。唯不知辨券形式的身份证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个人或户有此辨券凭证在手,即可据以明确知道“比地为伍”者,哪些人或户彼此间有“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义务和责任。

文字写成的券书在黔首百姓生活中既然如此重要,券书由谁来写呢?由相关的吏,或由当事人自己,或其他代笔者?这是值得我们今后继续追问和思考的一个问题。[13]

2016年12月31日再订

【注释】

[1]简牍整理小组,《校读史语所藏居延汉简的新收获(2013年3月—2014年7月)》,《古今论衡》28(2015),页86—87,已收入本书,见页485—486。

[2]陈伟,《岳麓秦简肆校商(一)》,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6.3.27刊)。入钱缿中之制请参陈伟,《关于秦与汉初“入钱缿中”律的几个问题》,《考古》8(2012),页69—79。

[3]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144—199。王素先生研究走马楼三国吴简田家莂,引关尾史郎之说后指出三辨券可能是分执于乡、县(侯国)和纳税者之手,但未作结论,表示需要“继续探讨”。参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吴简研究》第一辑(北京:崇文书局,2004),页19。

[4]《商君书·定分篇》说:“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其左右券之制与出土文献例如岳麓简奔敬(警)律曰:“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为五寸符,人一,右在[县官],左在黔首……”相同。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页126—127。

[5]彭美玲,《古代礼俗左右之辨——以三礼为中心》(台北: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97)。

[6]胡平生引高亨的意见并说:“左右尊卑的问题十分复杂,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族群,的确有着不同的左右尊卑观。”十分赞同他们的说法。参胡平生,《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合同符号研究》,《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上海:中西书局,2012),页85。

[7]邢义田、高震寰,《“当乘”与“丈齿”——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之二》,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6.4.8刊),已收入本书,页339—353。

[8]邢义田,《汉至三国公文书中的签署》,《文史》第三辑(2012)(北京:中华书局,2012),页163—198,已收入本书,页255—299。

[9]张俊民,《悬泉汉简刻齿文书概说》,《敦煌悬泉置出土文书研究》(上海:中西书局,2015),页384—409。

[10]券书相关研究参胡平生,《木简出入取予券书制度考》、《木简券书破别形式述略》,《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上海:中西书局,2012),页52—64,65—73;张俊民,《悬泉汉简刻齿文书概说》,页384—409;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论岳麓秦简〈数〉中的未解读简》,《文物》3(2015),页53—69;籾山明,《刻齿简牍初探——汉简形态论のために》,原刊《木简研究》第17号(1995),收入《秦汉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东京:创文社,2015),页17—61。

[11]邢义田,《一种前所未见的别券——读〈额济纳汉简〉札记之一》,《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200—204。按里耶秦简中的祠先农简中也有三辨券,简边有刻齿表数字。参张春龙,《里耶秦简祠先农、祠和祠堤校券》,《简帛》第二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页393—396。游逸飞,《另一种三辨券?——跋邢义田〈一种前所未见的别券〉》,收于中共金塔县委、金塔县人民政府、酒泉市文物管理局、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敦煌学学会编,《金塔居延遗址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研究》,(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4),页236—238。

[12]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页215校释三。

[13]简6“必券书吏”是指必须将写妥的券书上呈于吏,或必由吏来写或立券书,如何解读才妥,一时还不能定。陈伟在2016年5月16日电邮中指出里耶所见分产券书8-1443+8-1455“典私占”,8-1554“典弘占”,似表明吏占的可能性更大或机会更多。谨谢指教。果如此,传世和出土文献中常见的令民“自占”应如何理解,就需要更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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