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锋先生在《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发表的《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和何有祖先生近日在武汉大学简帛网上的《读岳麓秦简肆札记(一)》都讨论到岳麓书院藏秦简的这两简(图1.1—4,彩图三十四):
《尉卒律》曰:为计,乡啬夫及典、老月辟其乡里之入穀、徙除及死亡者,谒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乃 (1397)
比其牒,里相就殴(也)以会计。黔[首]之阑亡者卒岁而不归,其计,籍书其初亡之年月于,善藏以戒其得 (1372)
这两简内容相关,内容可分前后两部分,前部至“里相就殴(也)以会计”止。开头“为计”二字,清楚说明本条规定针对地方乡里等单位如何制作上计之“计”,接着说乡里每个月都要向县尉上报乡里中的情况。县尉则需将乡里上报的谷物收入,人口的徙、除和死、亡,按月分类,用牒记录。十月时,即以这些牒为据,再与各里的里典、父老“会计”,加以核实(“比其牒”之“比”应即“案比”之“比”)。“会计”是秦汉文书术语,指合而计算之。《说文》:“会,合也”,“计,会也、算也”。合而计算的“计”即“为计”、“计簿”或“上计”的“计”。[1]何有祖释“入穀”为“入㝅”,谓:“‘入毂’之‘入’为它处黔首迁来,而‘毂’为黔首处于幼儿待哺乳的状态。二者都意味着乡里内人口的增加”。陈伟先生在武大简帛网发的一篇《岳麓秦简肆校商(一)》,赞同何有祖“㝅”之释,认为其说“当是”,但提议释“入穀”为“人毂”,相关整句宜释作:“啬夫及典、老月辟其乡里之人㝅、徙、除及死、亡者。”[2]这样的释读允为一说。但令人有些不安的是:
第一,不论释为“入㝅”或“人㝅”,迄今在秦汉法律文书中无例可循。先秦传世和出土文献对初生子,或称婴、子,或说“产”、“初产”(如睡虎地秦简“喜产”、《孟子·滕文公》:“陈良楚产也”、《岳麓肆》《傅律》简1256:“子乃产”、里耶简16-9“……初产至今年数……”),或曰“生”(《商君书·去强》:“生者著,死者削”)。或许“人㝅”的㝅如徐锴所说“楚人谓乳曰㝅”;㝅为楚语,楚地简出土日多,今后或有新材料可以证明。可是以上睡虎地、里耶出土和岳麓书院所藏,凡和秦有关的简都用产或子字,如果《尉卒律》是秦律,会用楚人的字词吗?或者说秦人治楚,用秦律,但措辞用字不免有所调整,以合楚地习惯。情形究竟如何,恐需较多证据才能说得清楚。
第二,要讲人口增加,为何只提新生待哺乳的婴儿,不及其他迁入的男、女,不提“获流”而增加的人口?新生固然和死相对,但在一个人口大量流亡的时代,人口增加(主要指统治者在乎的户籍人口增加)的来源,多种多样,当时的律不会不考虑到。
第三,在《尉卒律》针对乡里“为计”的条文里,仅仅提及人口不免令人纳闷。今天已清楚知道,秦汉乡里之“计”除计人口,至少也须计粮食。《商君书·去强》说强国要知十三数,仓府[3]、男女、马牛刍藁皆在其列。《尉卒律》规定乡里如何“为计”,想来和秦自孝公、商君以来富国强兵的传统有关。“为计”几不可能不及粮食。当然《尉卒律》条文甚多,规定如何“为计”,可以分在不同的条文中,而我们现在仅见一条,不排除这条仅及人口,关乎谷粮收支的目前未见而已。
第四,更关键的是字本身的隶定。去夏我在岳麓书院学习时,见读简班所作二校稿释文原作“入㝅(穀)”,正式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牍(肆)》释文相同。[4]周海锋发表的大文则作“入穀”。私意以为释为“穀”较妥。一则字形较合,左旁下半部似乎可释为“子”,但实较适合释作“禾”。禾下左侧一撇十分清楚,仅缺右侧一撇。禾下左侧一撇和其上宝盖“冖”的左侧一笔明显非同一笔,如释为“子”,则不该有左侧这一撇。里耶简J1(16)6正和岳麓书院《为吏治官及黔首》简63正贰上的“穀”字可参。[5]二则释为穀,和“为计”的脉络较为相合。江苏尹湾西汉东海郡功曹史师饶墓所出集簿牍和上计的“计”有关,其上既计人口男女数,也计诸穀出入数量。集簿牍最末一行有“一岁诸穀入”之句,“穀入”和“入穀”应属同一事。居延汉简中“入穀”一词很多(35.13、303.3、303.50、EPT27.11、EP48.137、EPT52.185……),可参。《岳麓书院藏秦简牍(肆)》注53引《史记》,认为“入穀”同于内粟或纳粟;这样说,也是对的。“徙”指人口移徙,“除”指除复之除,即免除徭役。湖北纪南松柏村周偃墓出土的木牍有免老和罢癃的统计,即和免除徭役有关。这篇小稿曾先呈陈伟先生指教,承陈先生百忙之中传下电邮指示并举出《岳麓肆》简《置吏律》213:“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县匠、牢监、牡马、簪褭者”,“显示‘除’的范围相当广泛”。《置吏律》这一条讲除吏,及于县匠、牢监、牡马、簪褭者,“除”字适用范围的确很广。但这条出自《置吏律》,和《尉卒律》“为计”讲穀粮、人口的脉络不同。是不是合适将《置吏律》所说除任职务的“除”移到《尉卒律》,作同样理解?大家不妨进一步考虑。
“死”指死亡,湖南郴州苏仙桥西晋上计简中有不少“一岁死若干百人,若干男,若干女,若干奴,若干婢”、“率计若干人死”(如简C2-86、C2-35)的记录[6];“亡”指逃亡而脱离地方郡县的户籍管辖。秦汉地方各级政府需按月、四时总计谷物收支及人口增减等以备一年的上计。江苏尹湾西汉功曹史师饶墓所出东海郡集簿牍、安徽天长19号墓出土的户口簿、算簿和湖北纪南松柏村周偃墓出土的免老、新傅和罢癃牍等很可以启发我们对秦《尉卒律》这一条内容的认识。[7]
《尉卒律》此条后半部自“黔首之阑亡者卒岁而不归,其计”始。前半部提到人口有死,有逃亡;人既死,官府即无须再作控管;人口逃亡,官府必须诱导亡人回归或加缉捕。因此,后半部进一步针对逃亡作了更多的规定。“”字字形清晰,解说则有异见。周海锋从陈松长先生说,认为疑读为觚,是一种簿籍竹木简的专称。[8]何有祖从陈伟先生说,认为读作嫴,指当事人有关保任的记录。诚如周海锋和何有祖二位所说,从“其计”看是动词;从“籍书其初亡之年月于”看,又是名词,应是一种籍或簿。
我猜想“其计”是要求从计簿中特别抽或挑出那些逃亡满一年未归者的名字,别集为一份名籍或簿册,标明其初亡的年、月。《二年律令·亡律》简157有云:“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简165:“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由此可见,逃亡满或不满一年是秦汉司法量刑轻重一个相当关键的界限,满一年的需另外特别集中造册列管,也就可想而知。“戒”字意思颇多,有留神、准备之意。如《诗经·小雅·大田》“既种既戒”,郑笺:“季冬命民出五种,计耦耕事,修耒耜,具田器,此之谓戒,是即备矣。”“善藏,以戒其得”一句是说妥善收藏保存这个特别的名册,以备逃亡的人归来或捕获时有以查照。不论自行归来或捕获,对官府来说,都是再“得”人口。战国、秦和汉初时人口流徙逃亡的很多,秦汉政府非常重视如何使流亡或逃亡的人口回归户籍,甚至有专门的《亡律》。尹湾集簿上叫做“获流”,和这里说的“得”应该意思相似,唯“得”所指或许更宽泛些,不限于获“流”。
图1.1—4 岳麓简1397、1372及局部,采自《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图2.1—2 居延简122.7红外照局部
换言之,凡为某特定目的,自某些簿籍中抽取或挑选某些部分再编缀而成的簿籍叫做“”,也就是“紬”。战国秦汉文字“由”、“古”二形每相混同,前贤已曾详论。[9]紬是名词,也是动词。动词有二义:第一,紬即抽。《急就篇》卷二“绛缇絓紬丝絮绵”句颜注:“抽引粗茧绪,纺而织之曰紬”;刘熙《释名·释彩帛》:“紬,抽也,抽丝端出细绪也。”《史记·历书》“紬绩日分”,《索隐》:“紬绩者,女工紬缉之意。”《汉书·谷永传》“燕见紬绎”,师古曰:“紬读曰抽,紬绎者,引其端绪也。”《后汉书·方术列传》:“……纬候之部,钤决之符,皆所以探抽冥赜。”探抽即探紬。张家山《奏谳书》案例二十二简219有“人盗(紬)刀”句,陈剑大文引居延简122.7“又紬大刀欲贼伤吏”(图2.1—2)的紬,都是抽或拔刀的意思。2017年山东青岛土山屯西汉元寿二年琅邪县堂邑令刘赐墓出土《刘君衣物名》牍上有字迹清晰的“刀笔空紬一具”(图3)。[10]刀笔空紬前所未见,顺着前文的理路,颇疑应该是一种盛装并可自其中抽取削刀和笔,如盒子、囊袋之类的盛具。
图3 堂邑令刘君衣物名牍局部,采自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彭峪、卫松涛《青岛土山屯墓群147号墓木牍》一文附图
紬作动词的第二义是缀集。《史记·太史公自序》:“紬史记金匮石室之书。”《索隐》引小颜云:“紬,谓缀集之也。”《新唐书·韦贯之传》附子《韦澳传》提到唐宣宗欲方镇刺史“各悉州郡风俗”,学士韦澳受命撰书“乃取十道四方志,手加紬次”。紬次即抽或选取志书中有关的部分,缀集而次序之也。以上抽取、缀集二义明显相互关联,取义于女工抽丝绪而后缉绩。
图4.1—2 居延简162.13红外照及局部
再看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简331“年细籍”的细字。陈剑先生指出这是错字,应作“紬”。他说:“‘紬’所表示的是一个跟‘籍’意义相类的词,当时有‘爵紬’、‘田紬’及‘年紬’,分别是跟登记爵、田及年有关的簿籍。这样,《户律》简328的‘户及年籍、爵紬’就是户籍、年籍和‘爵紬’三种簿籍;简331的“年紬籍”就是关于‘年紬’的籍,或是对记录有关‘年’的信息的簿籍,‘紬’本身又加以登记而形成的簿籍,或是将‘年紬’本身加以编联汇总而成之‘籍’。但按照这种理解,反复思之,却始终也不能为‘紬’找到合适的词来将上举资料都真正读通。”[11]陈剑之说甚精,可从。他虽立此说,讨论居延简162.13的“脱毋紬”(图4.1—2)时,因无他例可参,却觉得还有难以真正读通之处,需要另外找词。其实如果参考以上《释名》、《史记索隐》等所说,紬乃抽、缀集、紬次,应可读通以上提到的几种数据,不需另外找词。正如陈剑所说紬是一种籍。“脱毋紬”就是在纳入赐爵记录册子上的某故小男,可能因疏忽或刻意曾经脱漏[12],没自某种籍簿中抽取出;发现脱漏后,补入了这份册子,因此特别注明他曾“脱毋紬”。鲁惟一(Michael Loewe)曾尝试复原过居延这份由10余枚简组成的有关赐爵记录的册子[13],私心颇疑是一份另一种形式的爵紬籍或簿。因无标题简,暂难定论,姑妄言之,俟考。紬作为一种籍或簿似可上溯至秦。从里耶秦简看,较早某一时期的秦户籍的一户仅登记户长、户人名、爵里、赋役和亲属身份。户籍简上没有年龄,但另有所谓的“年籍”。如想知道或总计年籍中某部分的内容,可自“年籍”中抽出特定的相关部分,缀集成“年紬籍”。[14]如果为了知道和总计各乡里拥有爵称的人数,则可自户籍中抽取和爵有关的部分而另编成“爵紬籍”,里耶简恰恰有一枚或可为爵紬的例证:
□□二户
大夫一户
大夫寡三户
不更一户
小上造三户
小公士一户
士五(伍)七户
司寇一户(www.xing528.com)
小男子□
大女子□
●凡廿五(简8-17,《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上海:中西书局,2016,页164)
这一简没标题,不能准确知道其名称。顺着前文所说,或可推定它为某里的“爵紬”或“爵紬籍”。它按爵级高下排列并统计户数,其中公士以下、小男子和大女子若干户无爵,遂附于爵籍之末,以成完整的统计。本简末尾谓“凡廿五”,疑五字下一字为户,指某里之户数。江陵凤凰山10号汉初墓出土的郑里廪簿著录一里贷种者有25户。[15]岳麓简1373提到秦一里以30户为度,30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足30户则又如何如何。[16]由此可推想“凡廿五”颇有可能指一里之户数。里耶简8-1236+8-1791可以进一步证明以上的推想:
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 (《里耶秦简牍校释》,页297)
简末的“从”据《里耶秦简牍校释》:“疑指无爵者。”[17]如果此说可从,这一简也是以爵级为准,作户数统计,内容涉及一邑的两里,共61户,一里刚好约30户。以上是以两个里为计。
里耶简8-1539提到另一种情况:“……贰春乡守辨敢言之:上不更以下繇计二牒……”这一繇计是贰春乡以爵不更以下作统计,一乡必包括数里,而这类统计又必以依爵级作成的户数统计资料为基础。可见所谓的“紬”应是行政上十分普通的作业方式,完全可以依不同的需要,自既有的档案资料中抽选所需的内容,作不同的再组合,编成特定且名称有别的新簿籍。秦汉簿籍很多曾经过层层或不同性质的“紬次”,而后有了新的名称,紬字不必然包含在名称中,真以紬为名的籍或簿因此并不多。唯《二年律令·户律》简曾出现“年紬籍”。通常情况下如见于里耶简的,应称“年籍”。秦王政十五年令“男子书年”,书年之籍或即所谓的年籍。
以上里耶所出某里爵紬籍的内容特点在于仅记录爵,又按爵级高下排列各级有爵者的户数,列无爵之户于最后,内容简单,不及其他。反观前述赐爵记录册(有可能属元康四年),内容复杂得多,涉及西汉魏郡邺县池阳、原、左都、赐等多个里,老、大、卒不同身份,拥有公乘爵位的男子的历次受赐,但没有其他爵级,也没依里次作户数统计,因此怀疑它是基于不同目的的另一种爵紬。[18]
如果以上对(紬)的理解尚有可取,则陈伟、陈剑和何有祖大作都曾提到的为保嫴一解,就需要放到其他文本脉络里才合适。
2016年4月29日
【注释】
[1]参李均明,《汉简“会计”考(上)》,《出土文献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或《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页398—414;京都大学简牍研究班编,《中国古代木简辞典》(东京:岩波书店,2015),页51。
[2]2016.3.27刊布。小稿原遗漏,承陈伟兄提醒,谨谢。
[3]按《商君书·去强》原作“仓口”,高亨以为当作“仓府”,兹从之。参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页50。私意以为或应作“仓困”,字坏而成“仓口”。《韩非子·难二》有“发仓囷,赐贫穷”句。
[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牍(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页114。
[5]方勇编著,《秦简牍文字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页212。
[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队,《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考古辑刊》第八辑(长沙:岳麓书社,2009),页100;郑曙斌等,《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页370—371。
[7]参邢义田,《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116—137;《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295—324。
[8]周海锋,《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上海:中西书局,2016),页84—85。
[9]参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页33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页377及陈伟,《也说〈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古(从糹)”》,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1.6.4.;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6.4发布,又收入《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页358—380;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25注3,页117。
[10]彭峪、卫松涛,《青岛土山屯墓群147号墓木牍》,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199.
[11]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页366。
[12]参《汉书·游侠列传》郭解条:“解出,人皆避,有一人独箕踞视之。解问其姓名,客欲杀之。解曰:‘居邑屋不见敬,是吾德不修也,彼何罪!’乃阴请尉史曰:‘是人吾所重,至践更时脱之。’每至直更,数过,吏弗求。怪之,问其故,解使脱之。箕踞者乃肉袒谢罪。少年闻之,愈益慕解之行。”这里的脱字同义,刻意将直(值)更者自名单中抽去,故得不值更。
[13]最新红外线图版见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
[14]年籍问题请参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页297—301。陈伟指出年籍除登记年龄,也可能有身高、肤色等内容,参陈伟,《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页147—148。
[15]参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页305—308。
[16]周海锋,《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页80。《岳麓书院藏秦简牍(肆)》,页115。
[1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校释3,页297。
[18]陈伟先生在2016年3月28日电邮中表示里耶简8-19看不出“抽”的意思,应为户口统计。谨录其说,供同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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