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中国残联颁布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便实现跨学科的团队合作,为托养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借鉴这一思路,托养服务人才应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医师、护士、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和服务人员(护理员等),另外根据情况可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托养服务人才队伍。
每个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至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名。
1.主要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全面工作;
2.主要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机构各部门贯彻执行,保证机构正常运转;
3.根据国家人事制度规定,组织员工聘用、任免、奖惩、调动及提升等工作,保障员工生活、工资及福利待遇;
4.检查财务收支,审查预决算,召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财务开支;
5.及时研究和处理服务残疾人、家属以及员工对本机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安保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1.一般要求具有管理工作、社会工作、社会福利、康复医疗等相关学历或经历;
2.熟悉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专业知识;
3.每年参加1次以上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的相关培训。
根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及托养服务残疾人和服务内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自行确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类别与数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一般需配备专兼职的医师、康复治疗师或护士,以及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人员及就业辅导员等。有精神残疾人的托养服务机构应有专职或签约的精神卫生医疗工作人员。专业人员的专兼职配备主要根据托养服务机构经济状况和现实情况考虑,但鉴于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性质,建议每个机构都配备专兼职的社会工作者。
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数超过15人的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建议至少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1人,暂时没有条件的可以聘用兼职社会工作者。
1.主要职责
(1)运用专业方法和技巧,进行小组、个案、社区活动、探访、调研等社工实务性工作。
(2)统领跨学科专业服务,组织其他专业人员、服务对象及其家庭进行评估、个性化计划制定、计划实施及转介。
(3)资源链接。链接相关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相关行业与托养服务机构合作、提供智力支持,培训志愿者服务队伍。
(4)根据机构托养服务计划,策划相关活动等。
2.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从事残疾人工作的职业素养;认同社会工作理念,热爱社工事业。
(2)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水平能力证明或接受过相应专业技能培训,具备提供残疾人社会工作的能力。
(3)定期(每年)参加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或专业培训。
根据托养服务对象情况,可招聘专职医生,也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专科医院等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合作,医生数量取决于托养服务对象人数及健康状况。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应有专职或签约的精神卫生医疗工作人员。
1.主要职责
(1)寄宿制机构残疾人一般身体健康状况较差,需要每天按时查房,按要求填写查房记录。日间照料机构可以一周巡视一次。
(2)处理服务残疾人的紧急情况。
(3)不能及时处理或疑难病历及时转至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
2.任职条件
(1)持有医生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2)熟悉与残疾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质量。
(3)定期(每年)参加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或专业培训。
护士数量取决于托养服务对象人数及健康状况。护士与服务对象比例建议为1∶30—40。精神残疾人为主的托养服务机构,以1∶20为妥。日间照料机构如有需要可以聘用兼职护士。
1.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做好查对及交接班工作,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2)早晚巡视托养服务对象,密切观察服务对象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向医生报告。协助医师做好抢救工作。(www.xing528.com)
(3)指导护理员做好日常护理工作。
2.任职条件
(1)持有护士职业资格证书。
(2)熟悉与残疾相关疾病护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护理。
(3)定期(每年)参加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或专业培训。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康复治疗师,也可与专科医院等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合作配备兼职的康复治疗师,数量取决于需要康复的托养服务残疾人人数。
1.主要职责
(1)指导、督促残疾人康复活动,制定康复计划、康复档案,并及时总结,做好评估工作;为需要辅助器具适配的残疾人提供服务。
(2)宣传康复诊疗常识,说明注意事项。
(3)负责各种康复器材的保养和维修。
2.任职条件
(1)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
(2)具有康复治疗师职业资格证书。
(3)熟练掌握康复治疗的专业知识和治疗仪器的使用保养。
根据有就业意愿与就业能力的托养残疾人数量确定就业辅导员数量,也可由社会工作者兼职。
1.主要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
(2)评价残疾人就业意愿及就业能力。
(3)拟定个性化就业计划,指导就业训练与就业服务,改造工作环境,协助服务残疾人适应工作环境,发挥托养服务残疾人就业潜能。
(4)推动支持性就业,开发就业机会,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在就业前、试工期和稳定就业后提供支持。
2.任职条件
(1)具有社会工作或特殊教育、心理咨询、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2)具有1年以上残疾人相关工作,有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经验优先。
(3)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就业辅导员培训,经考核合格。
(4)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开拓能力,可联系辅助性就业或支持性就业资源,开拓就业岗位。
护理员数量根据托养服务对象数量及需求程度确定,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护理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日间照料机构可以达到1∶20。
1.在护士指导下做好护理协助工作。
2.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3.熟知服务对象护理等级,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4.做好服务对象卫生保洁工作。
1.有护理员资格优先。掌握护理员相关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优先招聘具有长期护理照料残疾人经验的家属。
2.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55岁以下。
3.遵纪守法,热爱残疾人工作,有责任心、爱心。
(冯善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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