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概念的界定是我们从事研究和开展工作的起点。目前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概念较多,本书参考国内残疾相关标准及服务规范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涉及的主要概念做一梳理,以便读者参考。因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主要对象为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故本书只列出智力、精神及肢体残疾人的分类分级标准。
本书残疾及残疾人相关概念来自我国2011年颁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及其实施手册。
残疾是指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七种残疾类型。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对应极重度残疾,二级对应重度残疾,三级对应中度残疾,四级对应轻度残疾。
残疾人是指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重度肢体残疾是指肢体残疾程度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
肢体残疾一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非常严重,有严重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众多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肢体残疾二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较严重,有重度或中度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与人交往能力差,运动能力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
肢体残疾三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有中度损伤,有中度的或较轻的肢体瘫痪或缺失,其中某些功能障碍明显;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或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肢体残疾四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轻度损伤,有轻度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轻度的障碍或局限,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流和交往,能够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一级:智商(IQ)<20,极重度适应行为障碍,表现在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智力残疾二级:智商(IQ)20—34,重度适应行为障碍,表现在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智力残疾三级:智商(IQ)35—49,中度适应行为障碍,表现在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智力残疾四级:智商(IQ)50—69,轻度适应行为障碍,表现在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Ⅱ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能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本章开篇已经阐述了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概念,此处介绍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方式及主要服务内容相关概念等,这些概念界定主要来源于中国残联2013年发布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用)》和即将发布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www.xing528.com)
寄宿制托养服务是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2)。
日间照料服务是指采用在社区或村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3)。
居家服务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定期上门服务(4)。
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定义,无论是寄宿制服务、日间照料还是居家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都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标等方面。
(1)服务提供者
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者可分为广义服务提供者和狭义服务提供者。广义服务提供者既可指投资主体或服务主体,如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也可指具体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狭义服务提供者主要指直接提供托养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寄宿制和日间照料服务机构、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书涉及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者主要为狭义概念。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服务人员及服务机构招募的志愿者。
(2)服务对象
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主要指有需求的就业年龄段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有需求是指以上三种类别的残疾人有护理照料需求和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或职业康复及就业等需求。根据2017年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全国有697万余持二代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其中约32.72%需要残疾人托养服务。
(3)服务内容
《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首次提出残疾人托养服务内容包括主要服务内容和辅助服务内容,并将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放在首要位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辅助服务内容包括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托养服务时,一般会综合考虑机构的服务供给能力和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无论是提供主要服务还是提供辅助服务,都需要专业的服务理论、知识和方法做指导。
(4)服务目标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通过专业性服务实现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目标是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与护理,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为有需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及劳动技能训练,从而实现辅助性就业或支持性就业,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社会参与,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生活照料和护理是指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5)。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是指在托养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6)。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是指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7)。
运动功能训练是指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的托养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同时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8)。
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是指根据托养服务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适合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其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辅助性就业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和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9)。
支持性就业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辅助托养服务对象,使其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用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待托养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10)。
(冯善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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