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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技术合同的监管具有不可替代性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笔者认为由于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目的和功能面向,决定了其不能被知识产权制度所取代。因此,国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这一措施来获悉技术市场的交易情况,更科学、有效地制定相关政策引导技术市场的发展,进而落实科教兴国的国家发展战略。而技术转让合同则明确适用范围仅限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政府对技术合同的监管具有不可替代性

技术合同本是私法律关系主体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其履行中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得以解决,加之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能够较好地保障技术合同中技术出让方的知识产权,化解技术合同交易双方的产权纠纷。基于上述原因,有学者提出基于私法律关系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取代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对此,笔者认为由于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目的和功能面向,决定了其不能被知识产权制度所取代。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科学技术创新的导向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则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对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技术市场和技术交易健康发展的制度。从促进技术交易、繁荣技术市场来说,两项制度具有一定共性。但是二者产生的时代背景和面对的社会需求不同,决定了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不能被知识产权制度所取代。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革。[8]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界定知识财产权利形态的制度安排,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人所有的法律性质。[9]其在技术交易中为技术交易主体提供的是私法交易手段,更能满足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的理念。相应地在制度内容上,知识产权制度过于注重激励,对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及与其相关的合理使用、限制权利滥用等内容规定得较多,但在技术转化和转让方面的规定,却明显不足。[10]而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则是落实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方式,侧重于从政府角度出发,在私主体交易意愿不足的时候介入市场管理,调动技术交易主体的积极性,进而推动技术市场的繁荣。从技术的长远发展来看,国家一方面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这一措施,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以实现对技术市场发展的引导。同时也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对利用技术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促进技术交易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技术交易数量、金额等与国家的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当今世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国家把握了科技发展的方向,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这一措施来获悉技术市场的交易情况,更科学、有效地制定相关政策引导技术市场的发展,进而落实科教兴国的国家发展战略。(www.xing528.com)

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起并没有使政府通过技术合同管理制度调控技术交易行为的公权力消减,相反,政府在推动科技进步中还扮演着重要角色。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不仅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对私主体间的技术交易予以激励,还需要政府在投资、扶持等方面进行政策引导,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故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并非简单同等或此消彼长的关系。事实上,技术合同制诞生之初就对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11]早在1990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拟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专利实施许可五类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中,知识产权问题就获得了明确的约定。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明确约定有“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包括专利申请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而技术转让合同则明确适用范围仅限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采用专利技术合同书文本签订。[12]由此可见,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可以说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从公法、私法的不同角度出发,形成双轨制运行,共同对技术的利用加以保护,进而推动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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