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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技术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对技术合同进行监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对科研人员进行相应奖励,可激励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二是由于行政机关前期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对技术合同已经有所介入,其后期在前期的行政执法基础上,直接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的技术合同登记,其效率明显高于消极等待相关人来启动处罚权。

推定技术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对技术合同进行监管

当今世界,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随着国家对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政府通过对技术合同的管理,实现对技术市场的引导、调控,进而使得技术市场得以不断繁荣发展,为科技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

(一)政府监管技术合同对技术成果转化有导向作用

政府对技术合同最主要、直接的管理方式就是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即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从法律上审查技术交易双方申请认定登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文本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是否能够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不仅能够通过税收激励的方式落实国家的科技政策,同时也便利国家更好地掌握技术市场交易情况,进而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1.政府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激励科研人员

技术市场奖励制度的建立健全,对稳定、吸引科技人才队伍有重要意义,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中,增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权重,是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权益的重要举措。保证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发明后能够享有该技术发明为其带来的利益,是激励科研人员不断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动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对科研人员进行相应奖励,可激励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现阶段,技术合同在认定登记后,科研人员可享受两方面的奖励政策。一是奖酬金和股权激励政策。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科研人员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该职务技术成果签订技术合同后,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二是可作为职称评定时的考核指标。我国福建等省市,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与职称评定制度相关联,规定作为高新技术成果研发中的第一主持人,其主持的技术合同经过认定登记后,该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时,可凭借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替代一项课题成果。[6]该措施能够鼓励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双重主体积极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便于政府对技术市场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同时,用科技成果代替课题成果,能够化解科研人员在科研时只重视数量而不在乎质量的困境,进而更好地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

2.政府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引导科技发展

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技术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相关企业即可享受当期合同交易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如果科技企业持有的技术合同达到一定数量,该企业会被认定为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自身将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国家对技术合同进行管理,给予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相应的奖励,本质上是通过政府的宏观引导,对科技企业进行扶植,进而促进国家的科技发展。

具体而言,我国现阶段对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主要有以下的优惠、扶植政策。第一,减免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可免征增值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开发新技术可享受税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中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措施,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第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指出,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收入达60%以上的科技企业,可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府监管技术合同有利于稳定技术市场秩序(www.xing528.com)

加强政府对技术市场的宏观引导,对技术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技术市场有关的各级工商、税务、质检、技术监督等部门通过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各自的分工与职能,进而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同配合。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市场秩序的监管、维护,有助于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推动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1.政府监管技术合同为行政处罚权介入提供正当性

合同登记机关每年都会对其登记的合同进行检查,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技术交易合同系交易主体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登记,即可行使行政处罚权。该处罚权以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为基础,属于依职权启动的处罚权,相较于依申请启动的处罚权而言,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登记的违法主体往往是交易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双方通过恶意串通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进而获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时的技术交易双方侵犯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买卖双方都是利益的享有者,不存在技术合同交易主体申请行政执法权介入的情况。因此,只有国家以合同认定登记为基础,直接介入市场经济中,对技术交易双方危害市场经济、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查处,才能保证技术市场的稳定性。二是由于行政机关前期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对技术合同已经有所介入,其后期在前期的行政执法基础上,直接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的技术合同登记,其效率明显高于消极等待相关人来启动处罚权。

2.政府监管技术合同能进一步降低市场风险

技术合同签订后,大部分都面临着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与生产三个环节。资本是推动前一个阶段走向下一阶段的保障,但高额投入与较低的成果转化率,加大了技术合同的风险。技术交易中存在的高风险主要在于,科技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高额投资后,在科技成果转化这一环节充满不确定性,即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低几率、转化过程中的额外投入、转化后收益的不确定性都为技术交易增加了风险。技术交易中的高风险削弱了科技企业进行技术交易的积极性,此时,政府介入技术合同的管理可以降低技术交易中的风险,通过宏观手段来重新繁荣技术市场。个别具体制度设计比如技术开发合同风险合理分担规则被认为是先进的制度。[7]一方面,政府引入以高风险、高收益为特征的风险投资,为科技成果转化注入资本,通过风险投资基金的资本投入,缓解科技成果转化中资金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履行中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与风险负担、成本缓解机制相融合,给予其适当的补偿、扶持,进而推动技术主体进行交易,激发交易主体对技术成果转化的动力。

3.政府监管技术合同为交易双方主体履行合同提供保障

技术合同的标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其主要涉及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事项,即技术交易双方除签订技术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外,还存在着合同的后续履行问题。由于技术交易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技术出让方是否毫无保留地对受让方进行技术指导是难以考证的,如果对技术出让方不加以相应地约束,会使技术受让方承担合同风险。

为使公共利益得到维护,严格惩治技术出让方的违约行为,降低技术受让方承担的合同风险,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合同登记制度的优势,将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与交易双方的失信惩戒制度相关联。原则上,技术合同的违约行为可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但由于上述合同出让方的违约行为在加大合同风险的同时,严重扰乱了技术市场的交易秩序,与国家促进科技市场发展的政策相悖,加之科技发展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出让方违约行为很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违约行为进行惩戒,可以激励交易双方如实履行技术合同。如果合同后续履行中出现违约问题,认定登记过的技术合同在民事救济之外,还能得到来自国家失信惩戒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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