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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法律评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指令势必会对中国有非常大的影响。其次,两个世界领先经济体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行为应该引起中国对外经贸参与者的广泛注意和重视。欧盟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立法无疑会对双方的贸易往来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会因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而受到影响。分析《商业秘密保护指令》不难发现,欧盟并无意对商业

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法律评析

无独有偶,就在欧盟理事会通过了这项指令的提案的同时,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案》在上一届国会未获通过后,2014年又卷土重来,该法案将会对目前在各州适用不同版本的《统一商业秘密法案》(Uniform Trade Secret Act)进行补充,为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提供一些非常强有力的新的救济措施,不仅可以在各州法院进行诉讼,并为原告提供了可以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的可能性[22]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经济体几乎在同一时间开展同一内容的立法,这一现象非常值得关注。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与欧盟2014年前11个月的贸易总额就达到5575亿美元,[23]而美中2013年贸易总额更是达到了6110亿美元,[24]如此密集的经贸往来,使得这两个经济体在商业秘密方面的立法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中国与其之间的商业往来和贸易交往。欧盟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指令势必会对中国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对于欧盟这一指令的深入了解和研究不仅仅是对外国立法本身的研究,更重要的还是要着眼于对中国的影响和启发。

首先,两个世界领先经济体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行为本身就应该引起中国立法部门的关注。商业秘密并不是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而是一种伴随着商业行为产生而早已有之、历史漫长的社会关系。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为了促进国家科技进步、经济发展而开始针对科技秘密、商业秘密予以立法保护,有的国家通过不正当竞争保护,有的国家通过侵权法保护,有的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等。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中,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竞合关系,如刑法民法保护并存,民法与行政法保护并存等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有关涉及商业秘密行为的国家并不多见,在欧盟范围内,只有瑞典一国,[25]该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既包含刑法规则,也包含民事规则,体现了三种主要的法律关系:商业间谍、雇佣关系,以及不正当竞争。而美国与欧盟同时展开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这一现象不仅仅说明商业秘密日趋重要,更重要的是昭示了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的重大转型。更加明确和细致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正在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酝酿和陆续出台,这表明传统的法律保护方法已经无法对商业秘密给予更为完善和全面的保护,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其次,两个世界领先经济体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行为应该引起中国对外经贸参与者的广泛注意和重视。目前欧盟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将很快超过美国也成为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立法无疑会对双方的贸易往来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会因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而受到影响。在欧盟委员会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立法的影响评估工作报告中,其选择了15个典型案例具体描述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危害,而这15个案例中,除了所涉当事人全部为欧盟内部公司企业之外,欧盟外部国家主要涉及美国、俄罗斯和中国,而涉及中国的有三个案例,数量为最多。[26]可见,欧盟与中国之间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非常严重。一方面,从侵权货物角度来看,如果其涉及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欧盟有权机构可以依据第1383/2003号规则采取相关的海关监管或者控制行动。[27]而目前,如果侵权货物仅仅是第三国侵犯欧盟境内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制造或者销售的货物进入欧盟范围内,则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监管,没有明确的行政程序授权海关部门扣留或者查封。《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将改变这种情况,赋予各成员国有权司法机关可以在商业秘密所有者的请求下对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货物采取禁止其入境、出境或者存储的临时或预防性措施,以及为了防止涉嫌货物进入欧盟统一市场或者在市场内部流通,可以对其进行扣押或者其他有效措施,这其中当然包括进口货物。[28]这一措施改变了原来必须先要经由成员国法院判决,商业秘密所有人才能依据有效判决请求海关机构对侵权货物采取扣押或者销毁的救济程序,减轻了商业秘密所有者在采取措施之前的证明责任,为其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力度。[29]对于货物出口方和进口方而言,这一条款使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货物有可能即使不进入商业秘密所有者所在的成员国也会被查封或者扣押,而无法像以前那样借统一市场之便而在欧盟境内畅行。这种情况在欧盟委员会报告所列举的三个涉及中国的案例中都有所体现。另一方面,从所涉被告方来看,许多诉讼涉及欧盟境外的被告通过各种不当手段利用将侵权货物输入欧盟而获利。这种情况并不受欧盟布鲁塞尔第一规则的规制。[30]这个问题相较单纯从货物角度出发更为复杂一些,欧盟境内的商业秘密所有者针对欧盟境外被告人提起的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规定。而各成员国在这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有很大差别,这导致在不同成员国提起诉讼结果差异很大,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权利无法在欧盟内部实现平等保护。《指令》的实施虽然不能彻底改变这种情况,但是由于降低了提起诉讼的要求,并提供了临时和预防措施,且在诉讼程序中为商业秘密的持续保密提供了各种保障措施,使得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更愿意提起诉讼,而如果境外侵权方不应诉,很显然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美国有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的实证研究表明,商业秘密诉讼在联邦法院呈现出指数增长的趋势,在1988年到1995年之间翻了一倍,在1995年到2004年之间再次翻了一倍,而仅仅是2008年一年,案件数量就达到482件,而这种情况被认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1986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案》(Uniform Trade Secret)修订版。[31]《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很可能会有同样的效果,因为它会使得更多人开始了解和关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家律师法官以及其他人等,而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也使得他们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作为欧盟重要贸易伙伴的中国企业、律师也应该了解这样重要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应对即将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www.xing528.com)

最后,《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对于中国而言不仅仅是一种预警,在很大程度上也会有助于推动中国企业的转型和中国社会的创新能力提高。分析《商业秘密保护指令》不难发现,欧盟并无意对商业秘密采取极端严格的保护原则,它允许平行研发和反向工程,并且会在公众利益上予以平衡。在诉讼程序上,当原告提出初步证明后,被告可以提供合理理由的证据予以反驳,有权司法机构将充分考虑商业秘密的价值、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具体侵权行为、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所造成的影响、各方的合法利益、准许或者拒绝的措施会给各方所带来的影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包括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32]因此,这会推动中国有关企业更加注重自主研发和主动创新,逐渐提高自我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把压力转化成为动力。另外,如果涉及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诉讼,也应该善于利用欧盟《指令》,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自我的商业秘密,抵御原告通过滥诉而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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