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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自然观与自然法的衰变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希腊的自然观认为世界是有限的、秩序井然的、有一个善的目的的。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自然权利产生自人的本性,而自然法则是在此基础之上演绎出来的。进而提出自然权利的主张。这是霍布斯、洛克、卢梭的典型思路,尽管他们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会有细微差别,但是无一例外都认为人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国家是被迫的。

近代自然观与自然法的衰变

古希腊自然观认为世界是有限的、秩序井然的、有一个善的目的的。17世纪之后的自然观,认为世界是无限的、机械式的。没有17世纪自然观的变化,就不可能有霍布斯,也不可能有后来的实证法学。“在霍布斯的先行者当中,没有一个人曾经尝试过,要跟整个传统实行彻底的决裂。”[35]但是霍布斯做到了,他不认为“自然”能给“自然”立法,而是人根据“自然本性”来立法,这个自然本性和古代道德哲学家的善的目的没有关系,在这点上,霍布斯又站在了实证主义的立场上,所以,实证主义与近代自然法有同一个基础,就是反对神、反对自然目的论。这里不详细检讨法实证主义,只对比科学革命之后的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和古典自然法的差异。科学革命之后,近代自然法发生了如下几个转变。

(一)自然法的起源从神的意志变为人的欲望或理性

在古希腊,自然法来自神的意志,这个神是宇宙神,在亚里士多德的追随者阿奎那那里,自然法来自上帝意志。基督教的上帝取代了古希腊的神成为了立法者。古希腊罗马的目的论与基督教的神意论具有内在关联性。但是,17世纪的科学革命抛弃了目的论,人变成了宇宙的中心,人成为自己的立法者,自然法不再和神,也不再和“自然”有关,而是立基于人的理性。人的理性取代了上帝和神成为了立法的基础。霍布斯的《利维坦》就是这样的产物。当然,有些哲学家处在犹豫和摇摆中,例如洛克

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有两条: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极力要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36]第一条是自然欲望,第二条是自然理性。动物有自然欲望但没有自然理性,人可以通过理性的手段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欲望。这些手段包括契约、结社等。所以,霍布斯自然法的逻辑是,欲求生、避免死是人最大的欲望,为了实现这个欲望,理性会设定一些达到和平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自然法。可见,“法律和国家的起源,是源自对死亡的恐惧,也就是出自感情上对死亡不可避免的、因而是必然的和确定无疑的厌恶”。[37]“由霍布斯创办的现代自然法并没有如传统自然法那样始于人的自然目的的等级秩序,而是始于那些目的的最低处(自我保存the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人依然被断言为理性的动物,但人的自然的社会性遭到否认;人不是天生受命趋向社会,而是为区区算计(calculation)所怂恿而命令自己趋向社会。”[38]康德绝对不能承认把对恐惧这一刺激的反应作为自然法的基础,因为康德认为恐惧的情感对于理性人来说是一个病理性刺激,如果这种刺激成为了行动的最终规定根据,那么人将失去尊严,变得和动物一样了,所以,康德要把自然法的基础放在人的理性这里。

但是,无论自然法的基础是理性还是欲望,自然法的基点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神和伟大的自然,而是人的基本属性,那么自然法的规则就不是从上降下来的,而是从人性里面引申出来的。对人而言,感受到的不再是义务,而是权利。

(二)从强调义务到强调权利

在古典时代,人要么匍匐在神的脚下,要么服从自然。“在宇宙万物之中,人并不是最高贵的。”[39]同时,神和自然都有善的目的,实现这个善的目的也是实现自己,实现自己的善的目的与服从神和自然并不矛盾,从外在上看,似乎有很多义务围绕着你,禁止奸淫、禁止借钱不还等,但是人不会感到这是来自外在的约束,而是对自己的要求,所以从内在来看,这很难说是你的义务。

具体而言,在古希腊,欲望服从理性(《理想国》第四卷),行动意味着德性。德性自然要求人对城邦的义务,甚至人对他人的责任。而这个责任从来不是外在强加的,而是德性对其自身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德性的体现。

但是,17世纪以后的自然法与此不同,因为人类成了宇宙的中心。“通过对自然的智力攻克使得人类变成了自然的主人。”[40]在《利维坦》引言中,霍布斯不再认为智慧是从上面得来的,而是从了解人得来的,人成为了宇宙的中心。

现代科学导致的思想特征是人类中心主义,人可以改造自然,人的欲望得到解放,激情开始滥觞。人性取代德性。德性被人性取代之后,自由成为了最高的价值,权利成为了第一位,权利成为了追求自由的合法手段。而在古希腊,权利只关涉对错,人追求德性(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所以,施特劳斯明确说:“前现代思想强调义务,就算提到权利,也只是将其视为义务的衍生物,或实现义务的附属品。”[41]“近代思想从个人权利出发,并将国家的存在视为保障个人发展的条件,而希腊思想,则从国家的权利出发。”[42]这项个人的权利其实是一项权利诉求,一个最低限度的诉求,即保护人的生命和躯体安全的诉求,这项诉求是无条件的,因而在根本上是一个“自然的”诉求,自然权利就这么产生了。自然权利产生自人的本性,而自然法则是在此基础之上演绎出来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人自我膨胀的结果。

(三)从政治社会到自然状态(www.xing528.com)

“自然状态”是一个很近代的概念,是所谓客观中立、去道德化的一个想象。一个思想家,如果他不认为人和人的组合有善的目的,就会认为人和人的结合出于低级的目的,或者出于既不道德也不邪恶的目的,霍布斯就认为出于低级的目的,卢梭就认为结合的目的没有那么邪恶。但无论如何,他们都不会认为善的目的先于人的结合存在。

古代自然法从来不质疑政治社会,认为人生来就在政治社团中了,并且这个政治社团的目的是实现某些善业,重点是如何让这个政治社会的善实现出来。这是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开篇就点明了的。现代自然法总是质疑政治社会,总是要返回到政治社会之前的状态,回到自然状态,然后再设定一些条件考察人为什么要放弃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再考察人在自然状态下可以主张什么权利?需要最低限度地放弃什么权利?需要保留什么权利?进而提出自然权利的主张。这是霍布斯、洛克、卢梭的典型思路,尽管他们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会有细微差别,但是无一例外都认为人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国家是被迫的。而古典作家早就反对过这一点,在《论共和国》西塞罗借斯基皮奥之口给国家下了一个经典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情,但是,人民不是所有人不受限制地组合,而是许多人的正义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的结合。这个聚合的首要原因不是人的软弱无助性,而是人的某种自然聚合性。”[43]这个定义有两点要注意,第一,西塞罗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结合不是机械地、非道德地结合,而是基于正义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iuris consensu etutilitatis communione)的结合;第二,结合的首要原因不是人的软弱无助性(imbecillitas),而是人的自然集合(naturalis congregatio)。近代哲学家们似乎忘记了西塞罗的教诲,要么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无法对抗敌人,要么认为存在生活的不便(inconvenience)而被迫结合起来,无论是怎样的说辞,都认为结合的首要原因是人的软弱无助性,而不认为人会出于高尚的目的而结合。

(四)从保守到革命

古典自然法是“保守”的,用来指导人世立法。自然法不是人为的,人不能通过自己的决议来改变它,它普遍有效,并且适用于所有人。自然法是指导我们生活的永恒法则,我们只能一点点地发现和认识它,我们生活在它之下。在古典时期,先有“法”,法来自神意,然后再有right(自然正确)。科学革命之后,是先有自然权利(作为自然倾向的诉求),再在此基础上演绎出自然法。“近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的根本区别在于,近代政治哲学将‘权利’视为它的出发点,而古典政治哲学则尊崇‘法’。”[44]这种“法”,首先是一种客观的“法则和尺度”,一种先于人类意志并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有约束力的秩序。

但是,科学革命之后,自然法是从人的欲望或理性里推导出来的。自然法首先主要是一系列的“权利”,或倾向于是一系列的“权利”,一系列的主观诉求,它们启始于人类意志。[45]如果古希腊自然法立基于客观法则的话,那么近代自然法则立基于主观诉求。所以,近代自然法很容易沦为人主张自己权利的一个工具,如果你对任何现存秩序不满,都可以依据自然法去推翻这个秩序,每次革命之后,人们都会制定“权利法案”就是这个道理,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还有《弗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这个Rights或Droits绝对不是法律规定的Rights,而是规定法律的Rights,Rights在法律之前,这个Rights就是自然权利。

古典时代,这个Rights有正当目的,受神和自然的约束,科学革命驱逐了神和自然,Rights从囚笼里挣脱,变成了人可以任意主张的一个工具,在近代的每次革命中都发挥了其摧枯拉朽的能力。

(五)同意优先于智慧

社会交往中,发生争端时,把争端交给谁来裁定是最恰当的?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提道:“法律从来不能签署一条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命令,这条命令能使每个人处于最佳状态,也不能精确地规定社会每一成员在任何时刻都知道什么是好的,怎样做是正确的。”[46]他还说:“要精确地针对每个个人作出规定是不太可能的。”[47]这个时候只能诉诸有智慧的人来解决争端。

所以,古典哲人认为,天然的裁定者是具有实践智慧的人。在《普罗塔戈拉》中普洛狄科认为应该给更有智慧的人多分配点权利,给更无学识的少分配点权利。[48]普洛狄科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分配的原则,给有智慧的人多一些权利,包括裁定纠纷的权利。但是,在霍布斯看来,依据自然,每个人都是其自我保全的正当手段的裁定者。[49]所以只有傻瓜自己才是自己的最佳裁定者,没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让他人来裁定,当不能作出何者为自我保全的最佳手段时,就会通过协议确立一个主权者来作出裁决,而不是让最有智慧的人作出裁决。就这样,协议或同意就优先于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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