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动驾驶的概念与特征
1.自动驾驶的概念
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智能型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无人驾驶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是指不同于传统驾驶一切指示行为都需要驾驶员进行,其通过在汽车内搭载先进装置,并运用新技术,而使汽车能够部分或完全不需要驾驶员进行操作即可运行的新型驾驶方式。
2.自动驾驶的特征
(1)相应法律制度缺位
自动驾驶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相应法律法规都不算健全。2017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肯定了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刑事责任确认等法律问题研究,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该规划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一种,应明确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
(2)由人工操控的机械产品向智能化系统控制的智能产品转变(www.xing528.com)
不同于传统的驾驶方式,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我们对汽车的使用开始由人对汽车的直接支配力,逐渐转变为通过程序代码等高科技手段的间接支配力。自动驾驶技术则将一部分原本由驾驶员完成的技术,通过编程等手段转由机器完成,而驾驶员只需在必要时进行操作。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就将面临确定归责主体的问题。
(3)高度危险性
人工智能本身就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会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深远影响。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设备的一种,直接应用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影响,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责任机制进行规制,其后果不堪设想。
(二)自动驾驶的分级制度
2018年1月,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已经制定出了相关标准,其按照智能化程度将智能汽车划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等级是辅助驾驶,即驾驶人员负有监控驾驶环境和随时观察周围情况的责任,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突发状况时,驾驶人员应当及时恢复操作,此情形下的归责方式,同传统的交通肇事罪的归责方式大致相同;第二等级为部分自动驾驶,其自主性仍然较低,虽然车辆能够自主进行一些驾驶操作,但在行驶中,驾驶人员仍然具有持续监控周边环境和操作部分行驶的义务,但较之传统驾驶而言,其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第三等级为条件自动驾驶,驾驶人员只负责复杂情况下操作汽车执行驾驶任务,系统请求之前,驾驶人员无须执行驾驶任务,因而其注意义务较弱;第四等级是高度自动驾驶,自动驾驶汽车已经具有了相对较高的自动化程度,因此对于驾驶人员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会相应降低;第五等级是完全自动驾驶,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第五级时,就真正实现了无人驾驶。在此等级中,车上无须配备驾驶人员,可以实现完全自动驾驶,因此,驾驶人员也就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五级自动化等级,是根据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化程度划分的,其中一、二两级,自动化程度较低,该两级仅仅将人类的双手双脚从驾驶中解放出来,而驾驶人员的注意义务仍未降低。因此,在进行交通肇事罪的归责时,与传统驾驶大致相似。第五级自动驾驶汽车,实现了完全自动化,因此也不存在认定驾驶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区分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主要存在于三、四两级,此两级中,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较高的自动化性能,但驾驶人员仍需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形下,认定责任主体就相对困难一些。基于此,下文主要讨论的是在汽车应用三、四级自动驾驶系统时,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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