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的起源是刑事合规,主要是预防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后来逐渐演变为重点是反腐败、反贿赂,进而发展到企业及员工要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和商业伦理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的大合规阶段,无论合规发展的哪个阶段,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在合规管理中都有必要的职责担当。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参与合规管理是《监察法》[4]和《党章》赋予的职责
《监察法》将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对象,破解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确保了监督无盲区,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可以看出,监察体制改革主要发生两大变化:一是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由原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扩展至各级领导干部以及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同时参股企业有关人员也纳入其中;二是监察职责拓展延伸,监察机关除了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外,还要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12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要求,监察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同时,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企业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企业“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符合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另外,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已经得到明确和落实,且企业人员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同时必然也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国有企业党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纪委可以协助同级党委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因此,在新的监察体制和合规管理新要求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应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主动担当,当仁不让,找准合规管理定位,避免合规管理监督“缺位”[5]。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参与合规管理是合规管理的性质所决定的(www.xing528.com)
合规,是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基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和商业伦理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的企业系统规章制度,合规管理就是依法治企,合规管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在制度制定环节,重要制度的制定属“三重一大”范畴,需要决策程序的合规;在责任追究环节,要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纪检监察的参与并充分发挥其特有作用[6]。
(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参与合规管理是纪检监察的职责所在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是中央纪委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三转”的实质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纪检监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要聚焦中心任务、守住职责定位,不断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
监督是纪委的基本职责,也是第一职责。在企业,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合规、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等均需要纪检监察的实时监督,通过检查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决策、审核行为,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岗位关键权力行使情况或决策业务流程运行情况;如何评价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纪的情况,发现有违反的,及时履行执纪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查处有关党员、党员领导腐败问题,并进行“一案双查”,需要纪检监察对当事人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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