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送到法务部门后,法务部门该如何开展工作?通常来讲,合同的法律审核可分为书面审核、会议审核和联合审核等形式[5]。
(一)书面审核
书面审核是指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的一种审核方式。这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法务部门对待审合同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提出书面法律意见,通常情况下,只需要提出合同中的问题即可,但有时候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法务部门还要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甚至提出更优的解决方案,以控制成本和风险。合同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一般应当经过总法律顾问审批,对于重要合同,一般还需要外聘法律顾问的审核。
(二)会议审核
会议审核是指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或经总法律顾问授权的法务人员通过组织合同法律审核专项会议或参加相关会议的方式,对会议上讨论研究的合同发表法律审核意见,并将法律审核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一种审核形式。(www.xing528.com)
会议审核一般是由企业的总法律顾问邀请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对重大合同发表审核意见,包括立项、招投标与采购过程、商务谈判、尽职调查、合同本身的风险点等。由于会议审核是一种即时审核即时发表意见的形式,往往思考的时间非常短,常常会出现发表的意见不全面、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情况。因此,法务人员要对会议审核给予十分重视。
会议审核要特别注意:一是会前认真研读材料,做好准备。对于材料不齐,或事先未占有材料的,要谨慎发表法律意见;二是对于较复杂的合同,可以事先组织法务人员进行内部研讨,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外聘律师;三是对于会议上临时提出的涉及合同主体内容的部分,因没有充分的时间去思考研究,不宜直接拒绝发表意见,要经过适当的考虑之后,先发表初步的法律意见,并声明会后整理书面的法律意见,作为会议补充材料提交,并以会后书面的意见为准。
(三)联合审核
联合审核是指在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时,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外部法律中介机构、采用专家论证、专家研讨会等辅助形式开展法律审核[6]。联合审核由法务部门提出审核需求及拟聘的法律中介机构、专家,报总法律顾问审批。审核需求报告中应当列明委托审核的范围、具体要求等,法务机构主动参与审核工作并做好内外沟通和协调工作。联合审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经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批后方可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书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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