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方代理词
原告代理人认为:国家法律对学位证的授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只考察学生的学术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只要是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了下述学术水平者: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被告把本不属于学术评价的内容纳入该校的《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违反了国家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授予单位只能对学术性问题进行细化,即学生是否掌握了学科基本知识、基本技术,如果将其他非学术的因素作为考虑的因素,就超出了授予单位的职权。教育者有教育自主权,但不能扩大化违背法律。原告余某违纪代考应进行处理,但应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教委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没有对考试舞弊取消授予学位资格的规定,被告南昌某大学的《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明显重于上述规定,应属无效。
(二)被告方代理词(www.xing528.com)
被告答辩称:原告仅片面强调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只规定了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等技术性因素,但原告考试舞弊正是学术作风不正的具体表现。原告称被告南昌某大学的《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但如何违反没有证明。实际上被告南昌某大学的规定与国家规定并不矛盾,国家只给各授权单位一个授权性条款,没有讲符合规定条件必须授予学士学位。南昌某大学已经给了上诉人一个争取补救机会,即受处分后,如获得“三好学生”或成绩在同专业前15%的,同样可以获得学士学位,但上诉人受处分后成绩在班上是中下游,有13门重修,为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原告学位是对其客观、公正、合法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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