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验证多载波条件下微放电性能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考核余量。ESA微放电标准中给出多载波微放电考核余量的目的是在保证微放电设计可靠的情况下,防止微放电设计余量过大。标准只给出了第一类型微波部件的考核余量值。在进行多载波微放电阈值余量考核时,首先计算微波部件的单载波微放电阈值,若单载波微放电阈值高于多载波波形的最大可能峰值功率,则以最大可能峰值功率的连续波作为设计参考,记为情形1;若单载波微放电阈值低于多载波波形的最大可能峰值功率,则应进一步计算多载波P20等效功率,并以该功率作为设计参考,记为情形2。这两种情形分别在分析、鉴定级试验、抽检试验、单件产品试验四个阶段的微放电阈值考核余量如表2-1所示[6]。
表2-1 第一类微波部件不同阶段多载波微放电阈值考核余量[6]
对于情形1,在微放电分析余量大于6 dB时,如果还满足第1章所述的三个条件,则可以不进行微放电试验,认为多载波微放电考核通过;如果微放电阈值分析余量不大于6 dB时,可以只进行鉴定级微放电试验,测试阈值如果大于3 dB余量,则微放电考核通过;如果鉴定级微放电试验不大于3 dB余量,则需要针对飞行件进行微放电试验。如果是多件飞行件产品同批次投产,只进行微放电抽检,如果所抽样品的微放电阈值余量大于0 dB,则该批次飞行件微放电考核通过;如果抽检余量不大于0 dB或者为单件飞行件,则必须对每件飞行件进行微放电试验,要求微放电阈值余量大于0 dB方可通过微放电考核。(www.xing528.com)
对于情形2,在微放电分析余量大于6 d B时,如果还满足第1章所述的三个条件,则可以不进行微放电试验,认为多载波微放电考核通过;如果微放电阈值分析余量不大于6 d B时,可以只进行鉴定级微放电试验,测试阈值如果大于6 dB余量,则微放电考核通过;如果鉴定级微放电试验不大于6 d B余量,则需要针对飞行件进行微放电试验。如果是多件飞行件产品同批次投产,只进行微放电抽检,如果所抽样品的微放电阈值余量大于5 dB,则该批次飞行件微放电考核通过;如果抽检余量不大于5 dB或者为单件飞行件,则必须对每件飞行件进行微放电试验,要求微放电阈值余量大于4 dB方可通过微放电考核。
针对第一类微波部件的多载波微放电考核流程如图2-14所示[6]。ESA微放电标准中未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微波部件在不同阶段的微放电阈值考核余量给出具体规定。
图2-14 第一类微波部件多载波微放电考核流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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