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等法规中所规定的减免税,包括9种情况。
(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按规定减免关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www.xing528.com)
(4)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设置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的服装道具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6)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回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该照章征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查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查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亦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并进行减免税统计。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不能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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