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税率表是税则的主体。目前我国的关税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进口货物税率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多次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和降低。从1992年年初的44.4%(简单算术平均,下同)降至1996年年初的23%;1997年10月1日起,平均税率为17%,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2001年平均税率为15.3%,按2002年新税则,我国的关税总水平2002年已降至12.7%,2006年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为9.9%,2015年以后我国关税总体水平为9.8%左右。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我国均对进出口关税进行了部分调整。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配额税率等,进口货物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1)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www.xing528.com)
(4)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5)配额税率,配额内关税是对一部分实行关税配额的货物,按低于配额外税率的进口税率征收的关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前述的规定执行。
(6)暂定税率,是对某些税号中的部分货物在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暂时实施的进口税率,具有非全税目的特点,低于最惠国税率。
(二)出口货物税率
我国出口关税则为一栏税率。为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又做到能够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因而我国对绝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只对少数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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