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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其销售额的确定顺序如下。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所谓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其烟丝就不征收消费税,只对最终生产出来的卷烟征收。

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其销售额的确定顺序如下。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4)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www.xing528.com)

上述公式中所称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全国平均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含新增和调整后的)规定如下。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自产自用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例4-6】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 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15%。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

组成计税价格=(15 000+15 000×5%)÷(1-15%)=15 750÷85%=18 529.41(元)

应纳税额=18 529.41×15%=2 77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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