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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5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③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方法:即从价定率法、从量定额法、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消费税是价内税,即以含消费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1.计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所以有关增值税确认销售额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消费税,在此不再重复。

【例4-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0万元,增值税税额5.2万元;5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5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40+5.8÷(1+13%)=45.13(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45.13×15%=6.77(万元)。

2.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包装物及押金的计税销售额。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③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④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的)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5)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6)从2009年11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需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应税行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除外),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 388升柴油1吨=1 176升

石脑油1吨=1 385升溶剂油1吨=1 282升

润滑油1吨=1 126升燃料油1吨=1 015升

航空煤油1吨=1 246升

【例4-2】某炼油厂采购原油35吨,加工成无铅汽油10吨,计算其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

应纳消费税税额=10×1 388×1.52=21 097.6(元)

(三)复合计税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白酒的计税依据与前面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相同,卷烟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殊规定。(www.xing528.com)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征收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二是无销售价格的。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4)非标准条(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卷烟的折算标准如下:

1箱=250条;   1条=10包;   1包=20支。

【例4-3】某卷烟厂出售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共计400 000元,烟丝45 0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计算其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

应纳消费税税额=20×150+400 000×56%+45 000×30%=240 500(元)

【例4-4】某白酒厂销售白酒100吨,当月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 480万元。计算该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解析】

当月应纳消费税=1 480×20%+100×2 000×0.5/10 000=306(万元)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税法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除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注意: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扣税方法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1)从价定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从量定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例4-5】晨美化妆品制造公司2019年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①购进化工A材料2吨,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300元。

②购进散装香粉1吨,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300元。

③生产口红及精致香粉,领用A材料1吨及散装香粉0.5吨。

④销售口红5箱,不含税价5 000元;

⑤销售香粉1箱,含税价33 900元。

计算其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

【解析】

销售香粉的不含增值税价款=33 900/(1+13%)=3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5 000×13%+30 000×13%=4 55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 550-(13 00+1 300)=1 95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 000+30 000)×15%-10 000÷2×15%=4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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