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按照该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5类。
(1)特殊消费品。这是指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具体征收范围如下。
1.烟
即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本税目下设卷烟(分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雪茄烟和烟丝三类。
卷烟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等;雪茄烟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烟丝的征税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2.酒
酒是指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1)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2)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4类。黄酒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对啤酒源、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应征消费税(国税函〔2005〕33号)。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其他酒是指除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国税函〔2008〕742号文件中规定,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3.化妆品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等。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
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税。
6.成品油
本税目下设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7个子目。
7.摩托车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轻便摩托车、摩托车。(www.xing528.com)
摩托车包括两轮车、边三轮车、正三轮车等。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下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乘用车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9.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10.高档手表
本税目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
本税目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13.实木地板
本税目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4.电池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1)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2)蓄电池,又称二次电池,是按可充电、重复使用设计的电池,包括酸性蓄电池、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氧化还原液流蓄电池和其他蓄电池。
(3)燃料电池,是指通过一个电化学过程,将连续供应的反应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电化学发电装置。
(4)太阳能电池,是将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包括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但不包括用于太阳能发电储能用的蓄电池。
(5)其他电池,指除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以外的电池。
15.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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