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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销货方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销售货物、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我国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销项税额和购买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由于其所具备的特殊作用,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开具范围

1.领购范围

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2)销售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提示】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依次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www.xing528.com)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等。纳税人可购买专用开票设备自行开票,也可以不购买上述专用开票设备,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开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时应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销货方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的抵扣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向纳税人提供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以备企业作为纳税申报附列资料。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五)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六)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需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领购专用发票。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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