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下班回家,快到达自己家所在楼层时,隐约听见有女孩的哭叫声。他赶紧冲上去,发现邻居董敏法家大门下方,正冒出浓烟,失火了。哭声正是从董敏法家中传出来,听着小朋友的哭叫声越来越弱,张公平来不及报警,决定先救孩子。这时另一户邻居魏荃泽开门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张公平冲入魏荃泽家里,左右一看,发现魏荃泽的一件大衣,急忙用水浸湿了,顶着湿的大衣冲进董敏法家中将小朋友抢救出来。火灾扑灭后,查明火灾原因是董敏法小女儿单独在家,不小心引起的。整个调查结束后,魏荃泽找到了张公平,称这件大衣是他在英国旅游时买的奢侈品牌纯羊绒的大衣,价值1万元。现在大衣已经烧得不能穿了,向张公平提出赔偿。张公平拒绝,认为大衣被烧毁是为了救孩子,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张公平是否应该承担这件贵重的纯羊绒大衣的赔偿责任?魏荃泽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所谓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在危险发生的紧急情况下,避险行为虽然给他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保护了国家、集体、自己或他人的更大利益,因此整体上看紧急避险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上面案例就是关于紧急避险引起的赔偿纠纷的案件。张公平为了救出火灾中的孩子,烧毁了魏荃泽的纯羊绒大衣。虽然大衣价值很高,但孩子的生命是不可用价值衡量的。所以,张公平是紧急避险行为。
《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紧急避险人免责,对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中的受损者也是无辜的,由受损者来承担避险行为带来的损失,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案例中火险是董敏法的小女儿引起的,张公平不应承担羊绒大衣的赔偿责任,应由董敏法对魏荃泽承担羊绒大衣的损失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总则》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就没有了责任人。若紧急避险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他人受损,自己却从中获益,从公平原则出发,作为受益人,紧急避险人可以对受损者承担适当的补偿。
当然,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应轻于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若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大于或等于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就丧失了避险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称之为避险过当。《民法总则》第182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避险过当行为不能免除避险人的民事责任,只能减轻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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