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在2013年7月20日借给董敏法20万元,两人约定借期一年,按银行同期利率还款。董敏法按照约定的内容,给张公平写了借条。2014年7月20日借款到期,张公平找到董敏法要求还款,董敏法说自己最近手头比较紧,实在没钱,请张公平宽限些日子。张公平同意了。后张公平就没有再找过董敏法。直到2017年12月,张公平急需用钱,想起了董敏法这笔欠款。2017年12月2日张公平找到董敏法要求还款,董敏法表示:本月底之前还清,并且还主动就此事再出具一份字据,载明:董敏法欠张公平的20万元欠款,本月底之前还给张公平。但是当月底张公平再次找到董敏法,董敏法拒绝还款,并且告诉张公平,他现在知道了原来他们之间的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自己不用还了。后张公平起诉到法院,诉请董敏法清偿欠款。
【问题】 张公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果是产生了义务人的抗辩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和诉权都不消灭。案例中张公平和董敏法之间的借款2014年7月20日到期,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到2017年12月2日,张公平要求董敏法还款时,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已经届满。所以董敏法认为自己不用还钱了。但董敏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www.xing528.com)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产生,义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履行请求。义务人也可以放弃抗辩权,主动履行义务。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权利人自然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实现自己的权利。但要注意的是抗辩权一旦放弃就消灭了,义务人不能后悔,否则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案例中虽然张公平起诉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是2017年12月2日董敏法曾经同意清偿,并主动立下字据,明确表示愿意清偿欠款,意味着董敏法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董敏法已经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清偿自己的债务了。所以张公平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权利人的诉权并不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是否行使抗辩权对抗权利人的请求也是义务人的自由选择。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根据《民法总则》第193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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