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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起算、中止、中断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是使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案例中,到2018年11月,董敏法返回后,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灭,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起算、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长度的规定应该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相一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的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出现,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较之以往更加复杂,以前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显得过短了。《民法总则》适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原先2年的改为3年,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之外,法律又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二十年就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最长的法定期限。超过了二十年人民法院就不再给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但应从严掌握。

【案例】 甲公司需要建厂房,2006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将整个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厂房中所有的钢结构要使用宝钢生产的钢板。2007年6月1日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11年9月,交付的厂房钢结构出现了锈蚀的现象,为此,乙公司于2011年10月进行了清理喷漆。2012年,厂房钢机构出现了大面积的锈蚀现象,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更换厂房使用的所有钢板。乙公司书面回复,只愿意承担保修责任,不同意全面更换。2013年3月甲公司将钢板样品、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书送到上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查询,2013年3月25日上海宝钢公司回复样品不是宝钢产品。2013年5月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乙公司认为厂房于2007年6月1日完工交付使用,甲公司2013年5月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问题】 甲公司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只有知道了诉讼时效期从何时开始,才能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到何时结束,这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权利受损时,应当积极地行动去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初衷,督促权利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损失已经发生,却可能存在权利人不知道自己权利受损的情况,不知道当然不可能去采取行动,此时若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情形是权利人虽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却不知道该承担责任的义务人是谁,自然也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并且也知道应承担责任的具体义务人是谁的时候,诉讼时效期间才能开始计算。

案例中,乙公司使用非宝钢公司生产的钢板,违反了合同。但甲公司是否能得到赔偿,还要看甲公司的赔偿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2007年6月1日厂房交付使用开始计算,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厂房交付使用时,甲公司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直到收到上海宝钢公司的回复,才确定知道乙公司未使用宝钢板,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所以2013年3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上海宝钢公司回复之时,诉讼时效期间才应该开始起算。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

【案例】 张公平在2013年7月20日借给董敏法20万元,两人约定借期一年,按银行同期利率还款。董敏法按照约定的内容,给张公平写了借条。2014年8月1日,董敏法到外地去做生意,从此之后,就再也没了消息。直到2018年11月才返回。张公平找到董敏法要求还款,董敏法拒绝,并且告诉张公平,他们之间的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自己不用还了。

【问题】 张公平和董敏法之间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3)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本来能够实现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意志以外的特殊障碍出现,权利人无法行使,以致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设计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保证权利人有充足的时间去保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时间条件。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如果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其他时间段的,距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有较长的时间,则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进行。(www.xing528.com)

(2)原因条件。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案例中张公平和董敏法之间借款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期。张公平和董敏法之间的借款2014年7月20日到期,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但董敏法到外地做生意,杳无音信,使得张公平一直无法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董敏法的杳无音信造成了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是使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原因的存在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自然应该继续计算。如何计算剩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民法总则》简化了计算,根据其第194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见,不管中止原因在最后6个月的何时发生,待其消除后,权利人一律都还剩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案例中,到2018年11月,董敏法返回后,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灭,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个月。也就是说张公平还有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 张公平在2013年7月20日借给董敏法20万元,两人约定借期一年,按银行同期利率还款。董敏法按照约定的内容,给张公平写了借条。2014年7月20日借款到期,张公平找到董敏法要求还款,董敏法说自己最近手头比较紧,实在没钱,请张公平宽限些日子。张公平就同意了。2016年1月20日,张公平又找到董敏法要求还款,董敏法还是没钱,后张公平就没有再找过董敏法。直到2017年12月,张公平急需用钱,想起了董敏法这笔欠款。2017年12月2日张公平找到董敏法要求还款,董敏法拒绝,并且告诉张公平,他们之间的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自己不用还了。

【问题】 张公平和董敏法之间的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诉讼时效制度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有事实表明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而不是躺在权利上睡觉,此目的已经达到,自然应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明确的履行请求,表明其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诉讼时效中断。(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往往是基于权利人的履行请求,同时也表明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真实存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无争议。因而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都是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保护自己权利的终极有效方式,表明权利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当然应当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将法律没有规定,而能表明权利人在积极行使权利的其他情况都包括在内。

案例中张公平和董敏法之间借款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期。张公平和董敏法之间的借款2014年7月20日到期,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但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每一次张公平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找到董敏法要求还款时,诉讼时效就发生了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从中断事由发生时重新计算。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会持续一定时间,应该从其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案例中当2016年1月20日张公平找到董敏法要求还款时,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要重新开始计算。这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就不再是2014年7月20日,而是张公平要求董敏法还款的2016年1月20日,到2017年12月2日诉讼时效期间显然并没有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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