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即将出国进修4年,他想出国后自己一套高级音响设备将无人使用,太可惜了。张公平有一个好朋友董敏法,一直非常喜爱张公平的这套音响设备,张公平估计他会愿意接受这套音响设备。张公平找到董敏法,表达了自己即将出国,想将音响设备转售给他的想法。董敏法表示如价格合适,他愿意买下。随后双方经过协商,以5万元价格成交。当日,张公平就将音响交给了董敏法,而董敏法给张公平打了一张欠条,载明:因购买张公平高级音响设备一套,欠张公平5万元整,保证在3个月之内付清。此后一直到张公平出国,张公平一直没找董敏法索要价款。
张公平出国期间,董敏法和他一直有通信往来,但张公平从未提出过要他还5万元一事。4年后张公平回国。后因事需要资金,张公平找到董敏法索要音响价款,董敏法却说,这种债务已超过3年,根本不用还了!张公平当即表示不同意。后张公平起诉到法院。
【问题】 董敏法为什么认为不用清偿债务?他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www.xing528.com)
世间万物都随着时间的流转不断变化,法律关系也是一样。最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就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时间的经过,能引起法律上的后果,今天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此也都普遍认可,时效制度就是对此的确认。案例中,董敏法因为债务已经相隔了很长的时间,就认为他可以不用清偿债务。显然他认为时间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的认定,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他的主张有法律的依据,依据就是我国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时效制度的一种。
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事实上当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就会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进而形成人们习惯的正常稳定秩序,一旦打破这种稳定的社会关系,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就无所适从,必然导致秩序混乱。民事法律之所以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时效的规定确认现有的社会关系,稳定现有经济秩序,维护经济利益。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张公平的债权在3年后,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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