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是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因业务需要,经常在某酒店招待客户,费用由公司按期结清。最近结算时,该酒店被公司告知,由于张公平已经辞职,他近几次的招待费用都是用来宴请私人朋友,公司拒绝为其埋单。
【问题】 此案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表见代理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其法律效果却相当于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见代理人不向相对人承担任何责任。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也不得以表见代理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没有过失作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要求表见代理人进行损害赔偿。如果被代理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过错的,那么要求表见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于表见代理行为,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以选择主张构成表见代理,接受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来处理,享有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并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公平曾经有在该酒店签单的代理权,但是其辞职后以及擅自招待私人朋友仍以公司名义签单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不过由于张公平长期在酒店签单,其所在公司也没有将其辞职的情况及时通知酒店,并且是否属于客户,酒店方面也无法识别,所以酒店有理由相信张公平的签单行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即构成了表见代理。因此张公平所在的公司应该负责酒店的相关费用,其损失可以向张公平追偿。
(1) 参见http://www.lawtime.cn/info/minfa/dlfadingdl/201805073366493.html。
(2)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页。(www.xing528.com)
(3) 王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00页。
(4)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08页。
(5)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4页。
(6)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4页。
(7) 参见郑云瑞:《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10页。
(8) 栾兆安:《民法总则简明知识例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201页。
(9) 参见栾兆安:《民法总则简明知识例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204页。
(10)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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