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曾委托张公平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公司撤销了对张公平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张公平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个月后,张公平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丙、丁、戊公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丙、丁、戊公司将原材料运至甲公司,甲公司拒收。
【问题】 甲公司有权拒收吗?
《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在法律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首先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比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行为合法等。除一般要件外,表见代理还需要具备特别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是广义的无权代理,只有在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形下才能发生。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就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客观上不存在有效的代理权,既没有法定代理权,也没有委托代理权。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在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如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某行为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某行为人进行交易。或者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又或者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行为人为交易等。总之,相对人根据事实判断得出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不知道或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代理权的,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是善意的。相反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或者出于过失,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相对人没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那么相对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也负有责任,表见代理也不成立。若相对人有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按民法通则第171条第4款的规定,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案例中张公平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本案中张公平为无权代理人,但由于张公平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因此,丙、丁、戊公司有理由相信张公平有代理权,而且这三家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因此甲公司无权拒收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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