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商场聘请张公平到乙公司采购空调,并出具了采购空调的委托授权书。张公平采购空调后,见乙公司的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为甲商场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张公平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的,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题】 本案中甲商场是否应该支付货款?为什么?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这是指行为人既没有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行为人私刻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合同等,就是典型的狭义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这是指行为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的存在,但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而无效。如甲委托乙购买大豆10万公斤,乙购买大豆20万公斤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这是指行为人原先有代理权,但因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如甲解除乙的委托授权后,乙仍以甲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我国《民法总则》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情形:(www.xing528.com)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其效力处于未定的状态,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的追认要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代理行为自始有效。
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绝追认。拒绝追认有两种方式:一是被代理人在得知无权代理行为后,直接向相对人表示否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二是被代理人在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案例中,张公平自行决定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以张公平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所谓撤销权,是指善意的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10)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的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没有被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据此,行为人要对相对人进行损害赔偿。但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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