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到东北出差,董敏法听说后委托张公平代买一种名贵药材。张公平出差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8500元的药送到董敏法家中。但董敏法的儿子告诉张公平,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张公平自己处理。张公平非常生气,认为不管董敏法是否活着,董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张公平购买名贵药材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导致委托代理终止。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代理继续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174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不知道”是指代理人主观上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是指代理人客观上不可能知道。比如,被代理人突然死亡,代理人在国外出差忙于代理事务,被代理人的家属没有及时通知代理人的这种情况,虽然被代理人已经死亡,但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行为时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此时代理行为有效。因为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的,其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知道代理人及代理行为存在后,对代理人及代理行为予以承认,表示愿意接受代理行为的后果,那么代理人可以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对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发生作用。(www.xing528.com)
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如果在授权委托中明确了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才终止的,即使被代理人死亡,但代理事务没有完成的,也要尊重被代理人意思表示,代理人继续从事代理活动,直到代理事务完成。此时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被代理人死亡前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死亡后,如果终止代理行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利益的,或者继续实施代理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继续完成该代理行为,这一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被代理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其终止后如果存在类似情况的,也可以认为代理行为继续有效,其后果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承受人接受。
此案中,张公平购买名贵药材是受董敏法的委托,应属于委托代理。张公平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董敏法死亡,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董家理应出钱买下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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