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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责任与代理行为相关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理人在完成代理行为后,代理人退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无须承担责任。若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未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将不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中,张公平和老中医的行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因其自身行为的过错造成相对人利益受损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责任与代理行为相关

【案例】 董敏法委托邻居张公平将其挖到的名贵草药带到上海卖掉。张公平却将草药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老中医,并收取800元的好处费。两人约好对外说这草药在上海不值钱。董敏法偶然得知此情,遂要求张公平和老中医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此案如何处理?

代理人在完成代理行为后,代理人退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无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行为过程中因自身存在的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或相对人损害的,代理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7)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若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未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中,张公平和老中医的行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董敏法委托张公平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张公平却将草药卖给老中医,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张公平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董敏法的利益;张公平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老中医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出,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本案中张公平与第三人老中医应对董敏法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3)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根据民法总则第168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因其自身行为的过错造成相对人利益受损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3)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而又未构成表见代理的。此时代理行为应被认定无效,代理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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