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是某单位后勤处负责人,其亲戚家的20头牛相继感染了传染病。张公平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全部病牛。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7人中毒,食堂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单位责令张公平追回牛肉款。张公平表示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损失应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
【问题】 此案如何处理?
代理行为具备成立条件的,即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还需要看代理行为是否具备生效要件。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代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代理行为也应该具备。
(1)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因此代理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民法总则》第173条和第175条都规定了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都终止。
(2)意思表示无瑕疵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会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民法总则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在《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都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法律赋予特定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同理,代理行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瑕疵,也是直接影响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一般要件。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www.xing528.com)
代理行为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因此代理行为要生效,必须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容许代理的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购买枪支弹药等,这样的代理行为因标的违法而无效。
案例中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公平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本条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因而张公平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生效除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外,还需要具有特别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人有代理权是代理行为当然、确定、完全发生代理效力的要件。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必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否则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须有被代理人的存在
《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了代理人死亡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那么委托代理也终止;第175条规定了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时,法定代理终止。因此被代理人的存在是代理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这是因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且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存在,代理行为也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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