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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关系及其特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比如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案中,张公平的儿子由其抚养,张公平自然成了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权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属于广义上的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关系及其特点

【案例】 张公平和妻子离婚后,10岁的儿子由张公平抚养。一天,儿子将一邻居的眼睛打伤,花去治疗费3万元,邻居多次找张公平商议解决。但张公平表示孩子的事他管不了。邻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张公平拒不到庭。

【问题】 张公平要为儿子打伤人承担责任吗?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比如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不以被代理人的个人意思为转移。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属于全权代理。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4)法定代理设立的宗旨主要是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定的,目的是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5)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1)监护关系(www.xing528.com)

民法总则》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民法总则》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案中,张公平的儿子由其抚养,张公平自然成了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儿子参加诉讼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张公平声称儿子的事他管不了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也是推卸不了责任的。因此张公平不但要代理儿子参加诉讼,而且还要为儿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关系

《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换言之,失踪人的财产依法被他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就成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依法代理失踪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法律的其他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有权代理职工、妇女参加某些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1)

(4)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在某种紧急的特殊情况下,船长、承运人、保管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紧急代理权,可以作为货主的代理人。这种代理权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属于广义上的法定代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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