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春节期间出国旅游,同事董敏法听说后委托张公平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董敏法的儿子听说此事后坚决反对,让其父亲不要购买。张公平旅游回来后将所买的价值9000元的药送至董敏法家中,董敏法声称儿子不同意购买,所以药也就不要了,让张公平自己处理。张公平非常生气,认为这药董敏法应该收下。
【问题】 张公平购买名贵药材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法律效力包括产生权利、负担义务、承担责任等。
《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根据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二是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叫“本人”;三是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相对人。例如,甲接受乙的委托,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其中甲是代理人,乙是被代理人,丙是相对人。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意味着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他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受。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既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为了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就必须限定代理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除民法特别规定外,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否则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民法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这一条是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时代理权限的规定。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那么代理人只要有代理权且没有超越授权范围,其代理行为形成的法律效力,自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极其广泛,如代人书写家书、代人看管物品是生活中的代理,但上述行为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如代理签订购房合同。
在案例中,张公平购买名贵药材是受董敏法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属于代理。《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张公平购买名贵药材的法律后果应由董敏法承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