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方便人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灵活地控制行为效力不发生或终止,民法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条件的作用在于推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叫延缓条件。“甲要出售房子”是该房屋租赁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董敏法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指在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一旦约定的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即行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案例】 张公平告诉其17岁的外甥董敏法说,如果能够考上“985”大学,就赠送他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董敏法如愿考上一所“985”大学。张公平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董敏法一辆汽车,后又听说董敏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接受这辆汽车。于是张公平以董敏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董敏法返还汽车,董敏法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吗?为什么?

人们希望根据自己的判断为未来不特定事件作出法律上的安排,但形势的发展变化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设定的法律行为无法实现。为了方便人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灵活地控制行为效力不发生或终止,民法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如果明天下雨,我就向你买这把雨伞”就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种类

根据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

第一,生效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而在条件没有成就前,权利义务不生效。这种条件的作用在于推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叫延缓条件。

第二,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故叫停止条件。而在条件没有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附加了条件:如果甲要出售房子,乙立即将该房退还给甲。“甲要出售房子”是该房屋租赁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

在案例中,张公平赠送汽车的行为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延缓条件,因为它是以“董敏法考上‘985’”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符合附条件的法律特征。所以董敏法考上了“985”大学,合同就生效了,董敏法可以得到汽车。董敏法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根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的民事行为中如果纯获利益,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因此该合同有效,张公平不能要求返还汽车。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种类

第一,生效期限。指在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抑制状态,一旦期限届至,法律行为随之生效。如合同注明“自明年2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合同的生效期限。

第二,失效期限。指在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一旦约定的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即行消灭。如合同注明“本合同于今年年底终止”,今年年底就是该合同的失效期限。

(1)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www.xing528.com)

(2)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6页。

(3) 参见李军:《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4) 廖归:《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法制经济》2013年第7期。

(5)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81页。

(6) 参见方志平:《民法宝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

(7)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9页。

(8)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40页。

(9)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5页。

(10) 石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28页。

(11) 石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34页。

(12)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68页。

(13)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68页。

(14) 参见李显冬:《民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0页。

(15)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