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在菜场旁摆放廉价购得的旧碗,冒充新出土文物。董敏法曾以6000元的价格从张公平处买过旧碗,发现被骗后找张公平理论,两人正在争论中,魏荃泽过来询问。董敏法为了要回被骗款项,有意让魏荃泽也上当,未等张公平开口便对魏荃泽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旧碗,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魏荃泽信以为真,以6000元的价格买下了旧碗。
【问题】 魏荃泽是否可以向张公平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法律赋予特定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是意思表示瑕疵。(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且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1)重大误解
《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即表意人对自己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发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错误的意思表示被相对人受领并因此给错误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行为人自己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如把18K金当成足金,把价格1000元标成100元等。
(2)欺诈
欺诈有两种情况:(www.xing528.com)
第一,相对人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目的是从受欺诈方的损失中获益。《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第三人欺诈。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故意告知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须受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案例中魏荃泽可以向张公平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这种情况是典型的第三人欺诈,虽然是董敏法欺诈,但由于张公平作为买卖相对人是明知欺诈的,所以魏荃泽仍然可向张公平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3)胁迫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甲对乙说:“你不在伪造的证书上签名,我就放火烧你家。”该行为就属于胁迫。
(4)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显著特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乘人之危造成自始显失公平,如一方利用对方身患重病,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对方的房产;另一种是利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显失公平,如银行向文化水平低的老年人推销理财产品,致使老年人购买了实际收益低的理财产品造成自始显失公平。《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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